冤冤相报何时了 赔了“自由”又折“财”

28.09.2015  15:59
  湖南法院网讯  临澧县一男子江某,因为几年前被袁某殴打,便邀集田某、庞某找袁某讨要说法,反让朋友田某又被袁某以讨要说法为由打伤。临澧县人民法院近日审理了这起故意伤害刑事案件,随后又单独审理了因这起伤害案件引起的民事赔偿案件。最终,袁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被判决赔偿受害者经济损失66451元。袁某可谓赔了“夫人”又折“”,赔了“自由”又折“”。

  2014年8月4日20时许,田某、庞某、江某三人在湖南省临澧县城一亭子内闲聊,见袁某在另一亭子里休息。江某将几年前被袁某殴打的事情告知了田某及庞某。庞某遂与田某商量,找袁某讨要说法,田某即表示同意。三人便朝袁某走去,袁某见状便推着自行车离开,庞某遂拉住其自行车不让离开,袁某用放在自行车篓子里的水果刀将庞某划伤后离开。当日22时许,袁某返回原处,在路边拾得一根木棒,走到田某和庞某、江某三人休息的亭子内,反过来又找田某等人讨要说法。袁某先持木棒朝庞某的左、右手臂各打了一棒,又将田某打成重伤后,逃离了现场。

  该案首先由法院在刑事部分方面进行了, 法院审理认为,袁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为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判决后,袁某表示服判并入狱服刑。服刑期间,受害人田某又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的身体权受法律保护,袁某对田某的身体进行殴打,导致其受伤,给田某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依法予以赔偿。对此,法院亦做出了上述民事判决。 来源:临澧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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