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地农民遇车祸受伤 按城镇标准获赔偿

11.05.2016  19:23
   湖南法院网讯   (赵胜兰) 2015年7月17日,周某甲驾驶机动车与蔡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蔡某受伤。经鉴定,蔡某因本次事故所受损伤已分别构成八级、十级伤残。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周某甲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蔡某负次要责任。由于双方当事人对赔偿标准存在分歧,蔡某将机动车驾驶人周某甲、机动车所有人周某乙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对方按照城镇标准进行赔偿。

  汉寿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的户口性质系农业家庭户口,但其提供了相应证据佐证其责任田地已被全部征收,属失地农民,其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务工,应参照城镇标准计算赔偿金额。因此,法院判决相关保险公司赔偿原告蔡某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25万余元。 来源:汉寿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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