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代农民工养老(社会保障)问题的调查与思考

15.01.2016  10:24

  进入21世纪,农民工成为国家社会越来越关注重视的弱势群体,是随着我国城乡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而产生和发展壮大的群体,是生活在城镇和农村之间的边缘人,具有流动性强、非正规就业多、自我保护能力差等特点,“新生代农民工”,主要是指80后、90后,在农民工外出打工的1.5亿人里面占到60%,大约有1个亿。国家统计局发布的2013年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显示,新生代占总量近半。调查显示,1980年及以后出生的新生代农民工达到12528万人,占农民工总量的46.6%,占1980年及以后出生的农村从业劳动力的比重为65.5%,新生代农民工正在逐渐成为农村外出务工大军中的主力。

  当前农民工面临的突出问题主要有:工资偏低,被拖欠现象严重;劳动时间长,安全条件差;缺乏社会保障,职业病和工伤事故多;培训就业、子女上学、生活居住等方面也存在诸多困难,经济、政治、文化权益得不到有效切实的保障。农民工从事的大多是技术含量较低的体力劳动,工作收入低且不稳定,大多靠出卖劳动力换取报酬,农民工的养老问题成为农民工年老后面临的严峻问题之一,解决好农民工的养老问题对防治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安定和谐至关重要。养老保险是指缴费达到法定期限且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国家和社会提供物质帮助以保证年老者稳定、可靠的生活来源社会保险制度,其目标是实现“老有所养”,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目的是为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为其提供稳定可靠的生活来源。帮助指导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是解决农民工养老问题的有效可靠方式,现就新生代农民工的养老(社会保障)问题作简要阐述:

   一、我县农民工基本情况  

  据统计我县常住人口23.2万人,按城乡划分(常住人口),其中城镇人口8.2万人、乡村人口15万人,城镇化率35.25%。2015年我县农村人口总数为146800人,劳动力资源总数为99767人,报告期末止转移就业总人数43074人,其中16岁至20岁13312人,21岁至40岁23029人,40岁以上6733人,文化程度多在高中或中专以下。省外就业人数35973人,省内就业人数7101人,本地就业人数2129人,2015年创造劳务总收入为89466万元,人均收入约为2.08万元。

   二、我县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情况  

  基本情况:农民工养老保险参保率低。由于养老保险的缴纳期限较长,加之农民工流动性较大,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国农民工的参保率不到15%,并且大部分农民工根本不知道可以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政策,参保观念意识淡薄。截止到12月底,我县农民工参保人数为533人,实际缴费人数为186人,可以享受养老保障的农民工数量相当有限,农民工的养老问题成为关乎我县民生和谐与社会安定的重要内容。

   二、造成当前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现状原因分析  

  农民工收入水平不高,无法承担相对较高的缴费率。农民工一般集中在劳动密集型产业,从事技术性要求不高的工作,工资收入较低,对养老保险政策不了解,不愿花钱来缴纳养老保险费,加上社会保险的保障性在没有突发情况下是体现不出来的,而且需要连续不断的支出,造成了农民工在很大程度上不愿意参加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制度的责任主体是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我国农民工的养老保险费也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国家规定用人单位按照不超过工资总额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则按照本人工资的8%缴纳养老保险费。当前各地普遍参照现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规定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率,忽视了农民工工资水平普遍偏低的实际情况,超出了农民工的承受能力。一方面造成农民工对参加养老保险的抵制情绪;另一方面,过高的缴费率也加重了企业的负担,企业为了降低产品成本,逃避缴费。

 

  企业成本负担较为沉重,为农民工缴费主动性欠缺。用人单位或企业对于农民工的社保问题不积极,主要是因为我国现行社会保险制度规定单位缴纳大部分,养老保险单位缴纳部分占20%,加上失业(单位缴纳1.3%)、工伤(单位缴纳1%)、医疗(单位缴纳8%)、生育保险(单位缴纳0.7%)和住房公积金(单位缴纳9%)等各项支出,大大增加了用人单位的成本开支,而那些低风险的企业,出事故的机率相对很小,就更不愿意给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高流动性使用人单位为农民工缴纳保险十分被动。单位和农民工参保后,由于农民工的高流动性和当前我国农民工社会保险管理的不科学性,增加了用人单位的工作负担,很多用人单位以农民工不愿参保为借口,不愿意为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

  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对农民工利益保护不到位。虽然国家通过立法加大了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但是针对农民工这样的弱势群体却没有制定相应的、针对性的保护政策。在劳动者社会保险方面,一些经济条件较好的地区,也出台了相关的规定,但是由于全国各地情况不一样,各地出台的农民工社会保险的地方性法规参差不齐,加上农民工的高流动性,绝大多数农民工都享受不到或难以享受,这也就打击了农民工参保的积极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违反劳动合同的处罚力度不够,诸多处罚都是责令改正,却不会采取强制性手段或措施,很难有效治理企业违法行为,农民工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证;我国部分地区劳动保险监察力量薄弱,手段较为单一,未形成长效机制,劳动法相关规定执行效果不够理想,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有效保护。

  参保观念意识不正确,对养老保险没有准确认识。一是对养老保险认识不足,维权意识较差。农民工的受教育程度普遍不高,社会保障意识普遍较低,绝大多数农民工没有风险防范意识,即使意识到未来养老的问题,也多寄希望于农村的“土地保障”以及传统的“养儿防老”等方式。由于思想没有跟上,并且对国家社会保险政策的不了解,大都农民工对社会保险持无所谓的态度。二是特殊的工作性质。一方面农民工市场出现了劳动力供过于求的状态,工作机会对农民工来说非常宝贵,他们对于社会保险的需求远远赶不上对工作职位的需求,大多数农民工也就听之任之,忽略了社会保险的重要性。三是参保观念歪曲,将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混为一谈。受社会上各种商业保险口碑的影响,将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混为一谈,以至于对养老保险印象不好,加上对养老保险相关政策不熟悉,影响了对农民工养老保险的认知和接受。

  政策宣传力度不够,对养老保险相关政策知之甚少。由于受多种因素困扰,对养老保险相关政策的宣传比较肤浅,渠道单一,形式相对简单,宣传工作做得不够深入和到位,缺乏广泛性和针对性,造成农民工对相关政策不了解,大部分农民工根本不知道可以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政策,参保观念意识淡薄,影响了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的积极性。

   三、解决农民工养老(社会保障)问题的意见建议  

  建立完善相关政策制度,切实提高农民工参保积极性。农民工是一个特殊的劳动群体,应该针对其流动性大、收入水平低等特点,针对性研究制定适合农民工的社会保险制度,实现农民工保险的全国统筹,实行全国范围内的转移,建立专门针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险管理体制,实现农民工社会保险的全国统筹和统一管理,使农民工在城市务工期间能享受到社会保险所带来的好处。如果该制度实行全国统筹,使其与地方财政脱钩,收支不影响地方财政,也就比较容易得到地方政府的支持;同时会增加农民工参保的积极性。

  完善社会保险监管机制,督促实现农民工参保缴费。针对当前农民工参保积极性不高、用工单位不愿为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政府相关政策落实难等情况,应该设立专门的机构对农民工社会保险进行监督和管理,促进政府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对相应的业务部门和社保基金运营的监督,使国家的相关政策出台后能落到实处;政府也可以成立专门的相关法律咨询、援助中心,切实加强农民工的法律引导,帮助农民工维护自身利益。在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险立法基础上,建立起相应的社保基金监督管理机制,对应参保却没有参保的企业或农民工加强督促,通过法律手段促使用人单位严格遵守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的规定,保证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时签订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费,明确法律责任和法律制裁措施,依法严惩虚报职工人数、逃脱缴纳保险责任等现象,逐步建立完善体现覆盖广、多层次、保基本、可持续原则的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

  加大养老保险宣传力度,促进农民工参保观念转变。一是加大宣传的力度、广度和深度,使农民工了解社会保险的相关政策,提高农民工参保意识和维权意识,使其切实感受到参保所带来的好处,以致使其主动、放心地参加社会保险。二是在农民工中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唤醒农民工的社会养老保险意识,引导其增强法制观念,学会利用法律、通过合法渠道维护自身权益,切实提高农民工社会保险的服务质量,注重社会保险的经办效率,为农民工提供优质周到的服务,使农民工能改变过去对社会保险不好的看法,真正接受社会保险。

  增加国家专项财政投入,适当降低社会保险缴费率。农民工属于低收入群体,如果完全按照城镇职工的标准缴纳社会保险费,势必会给农民工带来较大经济负担。政府应该根据农民工的实际情况,加大对农民工参保的补贴力度,建立起相应的农民工社会保险配套措施,适当降低企业缴费率,只有这样才能被各类所有制企业、自由职业者和农民工所接受。这不仅使农民工的权益得到了保障,还有利于现行制度的健康有序发展。

  多措并举形成社会合力,促进农民工实现稳定就业。采取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广开农民工就业门路。落实中央关于扩大内需、减轻企业负担、促进经济增长的政策措施,帮助企业解困,在加快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调整中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积极扶持中小企业、劳动密集型产业和服务业,增强吸纳农民工就业的能力。发挥政府投资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对稳定就业的导向作用,尽可能提供较多的就业岗位。对生产经营遇到暂时困难的企业,要引导其与农民工开展集体协商,采取灵活用工、弹性工时、组织培训等办法,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稳定现有就业岗位。引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防止出现大规模集中裁员现象;在有关部门指导下,依托市场机制发展各类培训就业服务组织,多渠道推动农民工就业;积极培育劳务品牌,建设劳务基地,形成示范效应,带动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促进农民工劳务输出。灾后重建、农田水利、交通能源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尽量多招用因企业关停或减产裁员而失去工作的农民工。

  社会保障政策适度倾斜,构建完善公务服务体系。按照国家政策认真做好返乡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对在输入地受工伤的农民工,农民工输出地劳动保障部门要主动与农民工输入地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协调,保障返乡农民工工伤保险权益。建立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做好对农民工的各项公共服务,让农民享受同等市民待遇。及时妥善安排返乡农民工子女入学,属于义务教育阶段的要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安排,并享受当地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有关待遇,学校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接收返乡农民工子女入学。教育督导部门要将返乡农民工子女入学情况列入当地教育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积极引导返乡农民工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解决其看病就医问题。加强返乡农民工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及时做好适龄儿童预防接种的衔接。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农民工输入地和输出地计划生育管理服务机构要加强协调配合,做好返乡农民工及其随返家属的计划生育服务工作,做好农民工返乡的管理服务工作。

转自湖南民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