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民政厅召开全省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新闻发布会

24.08.2016  06:06

  8月23日上午9点,湖南省民政厅召开全省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新闻发布会, 对近日出台的《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行解读。陈慈英副厅长发布新闻并答记者问,中国社会报、湖南日报、湖南卫视、湖南经视、潇湘晨报、红网“时刻”新闻客户端、“新湖南”省新闻媒体单位参加。

    

  新闻发布会上,陈慈英副厅长指出,湖南省是一个劳务输出大省,农村留守儿童较多,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出台后,省民政厅牵头开展调研,结合我省实际,在征求27个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省政府出台了我省实施意见,对全省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进行全面部署。

  陈慈英副厅长解读了《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一是明确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总体目标。争取到2020年,在全省建立功能完备、运转高效的未成年人关爱保护体系,实现未成年人法规制度体系更加健全,社会关爱保护意识普遍增强,儿童成长环境更为改善、安全更有保障,儿童留守现象明显减少等目标。二完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责任体系。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依法提出加强家庭监护监督指导的政策措施,对于厘清家庭和政府的责任,督促外出务工父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具有强烈的现实针对性。强化县、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属地责任。县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统筹协调,强化督促检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关爱保护政策措施,认真组织开展关爱保护行动,确保区域内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全覆盖。要求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定期走访、全面排查、重点核查等方式,及时掌握农村留守儿童基本情况,加强家庭监护监督和指导,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照顾。强化部门责任,明确了民政、公安、教育、财政、妇联、共青团等各个部门的职责。三是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机制。就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共设计了6项机制。建立强制报告机制,详细列明了强制报告情形,确定了强制报告主体和受理主体。细化了应急处置措施,明确了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第一时间出警调查、应急处置的职责和处置措施。建立评估帮扶机制,明确了评估帮扶主体,要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民政部门、公安机关对处于困境的农村留守儿童情况进行调查评估,提供针对性帮扶。强化了监护干预措施,要求公安机关依法对虐待或遗弃农村留守儿童的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进行批评教育、治安处罚或立案侦查,要求有关单位和组织依法申请撤销拒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严重侵害农村留守儿童合法权益的监护人监护资格。建立重点时段排查机制,实施重点时段农村留守儿童伤害综合干预行动计划,采取严密措施预防控制留守儿童意外伤害。建立信息共享管理机制,发挥电子信息管理功能,健全信息报送机制,建立农村留守儿童信息数据库。四是着力从源头减少农村儿童留守现象。《实施意见》按照标本兼治的长远思路,提出了从源头上逐步减少儿童留守现象的长远目标。从推动农民工均等享受公共服务、推进农民工子女就近入学、引导扶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倡导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四个方面,努力从根本上逐步解决儿童留守问题。五是强化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保障措施。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建立政府领导,民政牵头,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卫生计生等部门负责,妇联、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参与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领导机制。强化考核问责。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绩效作为衡量各级政府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加强能力建设,民政部门将逐步完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场所设施,依托救助管理站设立未成年人保护中心。动员社会参与,为各类社会组织、专业社工机构和各类志愿服务机构参与关爱保护工作提供方便。发挥工会、关工委等群团组织作用,积极动员广大职工,广大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等离退休老同志,协同做好农村留守儿童的关爱与服务工作。做好宣传引导,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宣传工作,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强化政府主导、全民关爱的责任意识和家庭自觉履行监护责任的法律意识。

  陈慈英副厅长就《实施意见》的6大闪光点进行解读,《实施意见》基本精神与国务院《意见》相符,并在6个方面进行了强化。一是强化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属地责任时,明确提出要制定乡规民约,明确父母监护、关爱、教育子女职责,共同加强对监护人的法治宣传、监护监督,敦促其履职到位。二是进一步明确部门工作职责,特别是民政、教育、公安、财政、妇联、团委的职责要求。民政部门要切实发挥牵头组织、统筹协调、救助保护、兜底保障等作用。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主阵地作用,在日常校务管理、心理健康教育、农村留守儿童生活管理、关爱志愿服务团队、节假日走访等方面进一步增强教育关爱农村留守儿童的实效。公安部门要在接警应急处置、依法查处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违法犯罪、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周边环境整治、推进户籍改革等方面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相关工作,努力为农村留守儿童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环境,提供有力的安全保障。财政部门要完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各级政府购买服务内容。要优化和调整支出结构,多渠道筹措资金,支持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妇联组织要依托妇女之家、儿童之家、儿童快乐家园、知心屋等平台,积极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关爱服务,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家庭和其他监护人的家庭教育指导,引导其关注农村留守儿童身心健康和学习生活情况,加强亲情关爱。共青团组织要积极组织广大团员和青年志愿者开展多种形式的关爱服务,参与完善农村留守儿童基本数据采集,推动完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机制,深化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切实维护农村留守儿童合法权益。三是在建立监护干预机制中明确,“对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农村留守儿童的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公安机关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必要时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同时明确指出,在以下六类情形下:1、对于监护人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农村留守儿童导致其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2、将留守儿童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状态导致其面临危险且经教育不改的;3、拒不履行监护职责六个月以上导致留守儿童流离失所或者生活无着的;4、有吸毒、赌博、长期酗酒等恶习无法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因服刑等原因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致使农村留守儿童处于困境或者危险状态的;5、胁迫、诱骗、利用农村留守儿童乞讨,经公安机关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部门三次以上批评教育拒不改正,严重影响农村留守儿童正常生活和学习的;6、教唆、利用农村留守儿童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情节恶劣的。其近亲属、村(居)民委员会、县级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要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四是在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机制部分增加了建立重点时段排查机制和信息共享管理机制。明确针对寒暑假、放学后时段,学校、村(居)民委员会要开展专门的安全教育,督促监护人负起安全责任。民政、公安、教育、交通等有关部门要建立完善重点时段留守儿童伤害风险排查、防控、报告等制度,加强检查考核,加大监管力度。通过多种形式,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应急处置、救助干预等保护机制,有效预防和控制农村留守儿童溺水、交通事故、烫伤、坠落、中毒等主要伤害事故发生,保护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和建立信息共享管理机制中明确要求要发挥电子信息管理功能,健全信息报送机制,建立农村留守儿童信息数据库。要依托现有的民政部门救助管理信息系统、教育部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系统、卫生计生部门妇幼卫生信息系统、公安部门人口基础信息系统,完善农村留守儿童信息管理功能,实现信息在省、市、县、乡四级间纵向贯通,在民政、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共青团、妇联等部门间横向互联。各地要设立留守儿童关爱保护热线电话,畅通诉求渠道,落实好跟踪处置工作。将个案受理、转接处置、心理援助、家庭监护指导等纳入其中,对农村留守儿童的求助申请实行即时在线接听和登记受理。通过两个信息平台的建设,实现对农村留守儿童的动态管理和全天候服务,做到精准定位到村、精准识别到户、不留死角、不漏一人。五是在强化源头管理措施中增加了倡导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明确各地要积极开展婚前教育,增强新婚夫妇的法律意识和家庭责任感;认真开展婚姻家庭辅导和家庭纠纷调解工作,减少因家庭矛盾处理不当造成未成年人监护缺失的现象;积极倡导湖湘好家风,营造和谐家庭关系。六是在强化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保障措施中,明确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绩效作为衡量各级政府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奖优罚劣。同时明确要求要加强农村学前和义务教育投入,改善办学条件;充分发挥现有 "留守儿童之家"、"爱心家园"、"阳光庭院"、"儿童驿站"、"快乐学校"等关爱服务阵地作用,特别是明确提出各地要抓住我省撤乡并村契机,将闲置的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办公用房利用起来,建设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中心,力争5年内实现村级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中心全覆盖,并有统一标牌、有固定场所、有完善设备、有专人管理,能提供必要的托管服务。同时各级政府要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队伍建设,配备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确保事有人干、责有人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