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靖县农业局切实加强禁用“百草枯水剂”宣传贯彻力度

02.07.2016  16:31

 

 

根据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第1745号公告,自2014年7月1日起,撤销百草枯水剂登记和生产许可、停止生产,保留母药生产企业水剂出口境外使用登记、允许专供出口生产,2016年7月1日起停止水剂在国内销售和使用。为消除停止销售和使用百草枯水剂后的隐患和风险,进一步加大对农药市场执法监管力度,确保农业用药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靖县农业局积极组织开展百草枯水剂禁用宣传活动。

6月13日-6月30日,保靖县农业局组织农业执法大队、农业投入品管理站、政策法规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所等相关股站室执法人员深入全县12个乡镇,集中时间、集中人员对全县农药市场进行监督检查,宣传传达了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质检总局第1745号公告精神,并向每个农药经营门店发放了“关于停止销售和使用百草枯水剂的通告”,明确要求各农药经营门店6月30日前将所有百草枯水剂产品下架,不得再经销,对剩余百草枯水剂进行退货或者收缴。自7月1日起,广大农民朋友也不允许使用百草枯水剂,违规销售使用的,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