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呼格案”真凶赵志红二审维持原判

01.05.2015  01:20

  中新社呼和浩特4月30日电 (张玮)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30日上午对“呼格案”真凶赵志红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盗窃上诉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驳回赵志红的上诉,维持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6日作出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经二审审理查明,自1996年4月至2005年7月期间,赵志红在内蒙古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市两地连续实施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盗窃犯罪共计21起。其中故意杀人致10人死亡,强奸妇女、幼女共12名,抢劫财物价值31400元人民币,盗窃财物价值3500余元。

  内蒙古高院称,对赵志红提出的自首、立功情节等辩解,及其辩护人提出一审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部分罪名不成立,要求对赵志红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赵志红犯罪动机卑劣,性质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危害性极大,后果及罪行极其严重,且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虽然赵志红主动坦白部分罪行(指“呼格案”),部分犯罪系未遂,但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不足以从轻处罚,遂作出维持原判的裁定。

  赵志红,男,1972年生,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凉城县永兴村人,1996年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毛纺厂女厕发生强奸杀人案(下称“4·9”毛纺厂女厕女尸案),年仅18周岁的呼格吉勒图被认定为凶手并判处死刑。2005年被称为“微笑杀手”的赵志红落网,他主动招供“4·9”毛纺厂女厕女尸案是其所为。2014年12月15日,呼格吉勒图被宣布无罪。2015年2月9日,呼和浩特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盗窃罪并罚,对赵志红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赵志红在上诉期内向内蒙古高院书面提出上诉。(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