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与香港实现基金互认

25.05.2015  12:01

  本报北京5月22日电 (记者许志峰)中国证监会与香港证监会22日就开展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工作正式签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与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关于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安排的监管合作备忘录》,同时发布《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自7月1日起施行。根据现有制度安排,基金互认的初始投资额度为资金进出各3000亿元人民币。

  基金互认是指允许境外注册并受当地监管机构监管的基金向本地居民公开销售。中国证监会、香港证监会通过基金互认,将允许符合一定条件的内地及香港基金按照法定程序获得认可或许可在对方市场向公众投资者进行销售。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介绍,符合条件的香港互认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可以委托内地基金销售机构进行公开销售,并遵守内地基金销售的法律法规。内地基金投资人可以到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办理香港互认基金产品的申购业务,具体业务流程与申购内地基金产品相同。

  该发言人表示,此举一方面通过引入境外证券投资基金,为境内投资者提供更加丰富的投资产品,更加多层次的投资渠道,更加多样化的投资管理服务,有助于境内基金管理机构学习国际先进投资管理经验,促进基金行业竞争;另一方面通过境内基金的境外发售,有利于吸引境外资金投资境内资本市场,为各类海外投资者提供更加方便的投资渠道,有助于推动境内基金管理机构的规范化与国际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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