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损失如何裁决?

24.12.2016  11:03

  案例导入:申请人何某生于1956年5月20日,于2001年1月1日开始进入被申请人某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工作。2016年4月20日公司通知何某因为将满60周岁,下个月不要来公司上班了。2016年4月13日何某到社保处咨询,发现公司一直没有为其缴养老保险。同时,社保处工作人员告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由用人单位补建补缴养老保险,缴费至满十五年,方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2016年4月14日何某向公司提出要公司为其补建补缴养老保险,公司一直没有答复。2016年5月4日何某从社保处取得个人不能补缴养老保险证明。由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导致何某不能及时退休而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因此提起仲裁:请求

  仲裁委员会裁决该公司支付其养老保险待遇损失15年×1480元/月×12月=26.64万余元(按平均寿命75岁计算)。

  裁决结果:仲裁委支持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案情分析: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用人单位应向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我国男职工的法定退休年龄为年满60周岁,女职工的法定退休年龄为年满50周岁,从事特殊工作的,符合条件的职工可以办理提前退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该规定将社保争议纳入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但劳动者社保待遇损失的救济标准缺乏规定。审理本案的仲裁员表示,基于养老保险管理的特殊性,社保争议中,劳动者的举证极限只能证明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确切发生,至于损失的具体金额,目前社会保险管理机关尚无法进行核算,不能苛责当事人精确举证,应由仲裁委和人民法院依法裁判。本案中,申请人何某2016年5月20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在被申请人某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连续工作达16年,如果公司累计缴纳社会保险费满十五年以上,符合办理退休,可以正常享受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致使何某无法正常退休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责任在于单位,故依法应该由单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针对问题,承办仲裁员多次到社保机关调研,最终形成了以劳动者所在地区上一年度退休职工社会平均养老金标准,结合地区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确定劳动者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的计算方法。由于劳动者一次性主张的,参考当前地区人口平均预期寿命75岁,以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养老金标准为月基数一次性计算15年。仲裁委审理认为,劳动者退休后养老保险待遇受其工作年限、退休时间、缴费金额、政策变化等因素影响,难以精确界定,鉴于双方当事人均未能提供合理的计算方法,参照2015年度本市退休职工社会平均养老金月标准1480元,一次性酌定申请人何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15年期间,即2016年5月至2031年5月,其养老保险待遇损失为26.64万余元予以支持,据此作出了如上裁决。

  法律依据:

  一、《实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第一条 社会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统筹养老金,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

  第二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第三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二、《社会保险法

  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一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转自湖南民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