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08.12.2015  13:17

   

   

  湘人社发〔2015〕41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坚持动态管理,做好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工作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要求,允许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或处于就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在常住地的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进行就业失业登记;对于符合注销失业登记条件人员在就业失业登记管理系统内做好注销失业登记工作。

  城镇常住人员按《湖南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失业登记和就业登记,由常住地社区开具常住六个月以上的常住证明和目前尚未就业的证明。城镇常住人员可享受免费提供的就业政策法规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对进行失业登记的城镇常住人员,要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各市州要统筹考虑本地区综合承载能力和发展潜力,以连续居住年限和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等为条件,保障其逐步享受与本地户籍人员同等的就业扶持政策。

  二、简化工作流程,提高就业失业登记工作效率

  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受理失业登记申请后, 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公示5日后送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在4个工作日内复核汇总上报县级就业服务机构,县级就业服务机构在4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认定。各市州可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提高就业失业登记工作效率。

  三、强化信息管理,提升就业信息监测水平

  扩大就业信息监测数据覆盖面,将辖区内就业状态劳动者纳入监测范围,在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系统内做好劳动者个人登记和就业登记,并保持动态监测。

  加强就业信息监测数据与各项就业失业统计报表之间的比对分析,缩小就业信息监测系统与各项就业失业统计报表相同指标数据的差距。

  逐步拓宽劳动者个人基本情况、失业登记和就业登记等信息来源渠道,建立就业失业登记信息系统与社会保险登记、劳动用工备案之间的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机制。

  我省将按照人社部对就业信息监测工作的要求,逐步完善我省就业信息监测数据质量评估体系。

  四、做好《就业失业登记证》更名为《就业创业证》的接续工作

  我省已发放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继续有效,已印制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继续发放,不实行统一更换。

  我省将印制一批《就业创业证》先对有需求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发放。各市州可提前印制《就业创业证》申请表格、台账资料(申请表格、台账资料沿用原《就业失业登记证》相关资料格式,将“就业失业登记证”字样变更为“就业创业证”)配合《就业创业证》使用,《就业创业证》继续使用我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系统进行管理。

  《就业创业证》与《就业失业登记证》具有同等效力,劳动者持《就业创业证》可享受与《就业失业登记证》同样的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

  积极推动《就业创业证》以及已发放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年审工作,将年审工作作为动态管理的重要环节,做到严格审查、一年一审。年审包括核实就业困难人员身份、享受各项就业扶持政策情况、更新就业失业状态、处理符合注销条件的证书等,并将更新的信息及时在证书和系统内进行录入。年审时间各市州可根据工作实际开展情况适当放宽。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