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稳妥解决“老工伤”问题的思考

07.12.2015  13:07

  解决全县“老工伤”人员遗留问题,中央、省、市已作出了全面部署,江华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先后召开县委常委会议和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解决,并预算解决专门经费予以保障。我以为,要稳妥解决“老工伤”问题,必须三管齐下,坚定信心,迎难而上,协调推进。

  一、深化思想认识,明确重要意义

  1、中央、省、市有要求。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将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作保险统筹管理,主要是基于2004年《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前已认定为工伤、未纳入统筹管理的国有和集体企业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等老工伤人员,大多仍由单位承担工伤待遇,缺乏制度保障,待遇普遍偏低。为此, 2011年,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决定将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劳动者生命财产安全等切身利益的高度重视。2014年,省委副书记、省长杜家毫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要“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体系,推动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工作。”将老工伤人员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从根本上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为他们提供长期、稳定的制度性保障,使他们分享到改革开放、经济发展的成果,这是党中央国务院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又一重大举措,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是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体现。

  2、工伤保险事业发展有需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对包括工伤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障工作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工伤保险事业要向前发展,就不能让任何一类工伤职工游离于工伤保险统筹之外。“老工伤”问题,是经济体制转轨中的历史遗留问题,是长期以来由于没有统一的政策规范、机构管理和资金预留等因素造的。因此,必须从制度、政策、管理层面上来解决好“老工伤”问题。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颁布实施后,我县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如期全面启动,新发生工伤职工的各项权益得到可靠保障,但由于“老工伤”问题没有得到很好解决,一些企业因此不愿参保或有些企业虽然参了保,但对工伤保险工作感到不理解、入保时不情愿。部分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后,一方面缴纳着工伤保险费,另一方面却仍背负着“老工伤”的待遇包袱,给企业带来了管理上的难度,这个问题如果不及时加以解决,就会使企业对参加工伤保险产生动摇。影响了企业的参保积极性,也必将影响工伤保险事业本身的全面发展。所以,解决“老工伤”问题,既是完善我县工伤保险制度的需要,也是适应建设和谐社会的需要。是减轻企业负担、实现轻装上阵的需要,更是维护社会稳定、推动工伤保险事业不断发展的需要。我们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来抓好“老工伤”纳入统筹管理的工作,以此来推动我县工伤保险事业不断向前发展。

  3、广大“老工伤”职工有期盼。我县一直存在着“老工伤”问题,大量国有企业的改革改制后遗留形成的“老工伤”群体数量多,不同企业之间待遇水平差距大,对“老工伤”的保障程度和管理方式与“老工伤”群体的要求和期待反差也很大。随着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力度的不断增强,这种矛盾还会越来越大,如果不及时加以解决,“老工伤”问题将引发群体性的不稳定,甚至造成相当严重的社会影响。随着国家和省市一系列加强“老工伤”人员管理文件的出台,工伤职工的权益从政策上有了保障。我们必须加快工作步伐,制定好具体的措施,尽快使工伤职工的权益得到保障。

  二、准确把握政策,明确范围对象

  由于“老工伤”问题纵跨几个政策阶段、涉及众多政策规定,在启动“老工伤”纳入统筹管理工作时,各单位各部门应认真学习、全面理解、准确把握好《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将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作保险统筹管理的意见》(湘政发[2011]16号)、《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永政办发[2014]58号)、《永州市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操作细则(试行)》(永人社发[2015]22号)等文件精神,着力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1、人员范围。所谓“老工伤”人员,是指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管理以前已确认为工伤或者因工患职业病,目前仍由企业或主管部门支付工伤待遇的在职工伤人员和退休退养的工伤人员及国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但不包括与用人单位已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人员(退休、退养及领取伤残津贴的人员除外)和已一次性享受供养亲属抚恤待遇的人员。

  2、对象明细。从前段我们摸底的情况来看,全县“老工伤”人员构成如下:一是未破产改制企业(原国有林场等)1-6级工伤职工68人,7-10级工伤人员106人,需预留费用约2165万元,每年预算支出费用约100万元;二是已破产改制企业(粮食、供销、商业等)1-6级工伤职工32人,7-10级工伤人员79人,每年预算支出费用约150万元。

  3、资金筹措。根据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国有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永政办发[2014]58号)精神,对没有预留工伤费用且无资产可处置的已破产或已改制的企业,根据每年老工伤人员待遇支出实际发生额,经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实,报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工伤保险基金调剂解决50%,财政部门调剂解决50%。经初步测算,我县对已破产改制企业,地方财政配套资金约75万元,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约75万元。

  4、规范管理。要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对“老工伤”人员以及相关费用的管理和监督。“老工伤”人员费用统一由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管理,并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伤人员旧伤复发的治疗或辅助器具配置实行定点机构治疗、定点机构配置,严格按照“三个目录”审核支付。

  5、把握原则。在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过程中,必须要认真学习有关文件精神,把握好四个基本要求:一是要衔接好新旧政策,做到与现行政策的平衡衔接;二是要统筹兼顾待遇水平,不要形成新的不平衡,造成新的攀比;三是要统一规范管理服务,不论新老工伤一视同仁;四是严格核查纳入范围,纳入过程中不得弄虚作假。

  三、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好事做好

  将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既是好事又是难事,必须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抓好落实。

  1、要加强组织领导。各企业单位要高度重视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统一思想认识,按规定趸缴费用,并积极协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待遇资格核查、伤残部位确认、劳动能力鉴定等各项基础工作,确保准确无误地将所有老工伤人员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2、要密切配合沟通。将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是一项系统工程,各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齐抓共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组织制定配套措施,加大实施力度;财政部门要落实财政补助资金和工作经费,抓好基金的监管,同时要加大对国有企业老工伤纳入统筹工作的督查;纪检监察部门要对工伤预留费用、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使用情况及纳入统筹工作进度进行依法监督;各行业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要对本行业或本单位下属企业老工伤纳入工作进行指导督促,并切实做好工伤预留费用的拨付工作。

  3、要加强经办能力建设。随着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工作的实施,参保人员大量增加,对工伤保险经办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根据我县工伤保险事业发展的需要,加大投入力度,提供必需的工作条件,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解决工作经费,建立健全信息网络,确保老工伤纳入统筹管理工作全面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