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农业建设项目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5.02.2016  16:20

各市州农委、县市区农委(农业局),各相关单位,委机关各处室、委属各部门:

经研究,现将《湖南农业建设项目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请反馈我委发展计划处。

湖南省农业委员会

2016年1月6日

附件:

湖南农业建设项目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建设项目管理,提高农业工程建设项目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充分发挥专家在项目遴选、评估、招标评标及项目监督管理等项目管理工作中的参谋作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部2004年第39号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建设项目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是指由湖南省农业委员会设立,供农业建设项目管理机构、项目评审组织单位和项目建设单位从中选取工作专家的数据库系统。专家库由农艺、土建、预概算、财务管理及项目管理等五方面的专家构成。

专家库分农田水利工程、房屋土建工程、农产品质检仪器设备、野生植物保护、农艺-种子管理、农艺-粮油作物、农艺-经济作物、农艺-植物保护、农艺-农业技术推广、农艺-生态循环及湿地保护、农业科技教育、农村能源及沼气、预概算、财务管理、项目管理及其他等16个工作领域。

第三条  依照有关规定或工作需要,对国家投资安排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遴选、评估、招标评标或监督管理时,其工作委员会中的专家应当在专家库选取。

第二章  入库专家条件及选聘办法

第四条  受聘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八年并具有中高级以上职称(高级工程师、高级农艺师、会计师等等)或达到同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行业、本专业、本工作领域的国家政策及最新标准规范;

(三)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四)爱党爱国敬业,有责任心,正义感强,身体健康,能够承担项目管理和咨询工作。

第五条  受聘专家将具体承担项目遴选、评估、招标评标、项目监督管理等4个方面的工作任务。

第六条  专家库入库专家的选聘工作程序是:

(一)应聘专家填写《湖南农业建设项目专家库专家登记表》(附表1),并提交个人身份证、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的复印件及参与典型工程业绩的证明材料、从业证明、学历学位证明等,经所在单位(原所在单位)推荐并盖章后寄(送)湖南省农业委员会(发展计划处);

(二)省农业委员会(发展计划处)核实申报材料,并提出初审意见;

(三)省农业委员会(发展计划处)召集资深专家及业务处室站论证拟定各工作领域的初审合格专家清单;

(四)报委领导审定,确定最终的入库专家名单并颁发聘书。

第三章  专家库的管理

第七条  各有关单位需要选聘专家时,填写《湖南农业建设项目专家抽选申请表》(附表2)向省农业委员会(发展计划处)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由发展计划处或授权单位按项目性质、主要建设内容及专业需求、地域特征等限制条件,会同委监察室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

第八条  抽取专家的方式分为两种,一是抽签随机抽取,二是从专家库中直接确定。在实施时可以选择其中一种,也可以两种方式结合运用。考虑到随机抽选与专家工作安排可能出现冲突,抽选专家名额可按实际需要的1.2—1.5倍抽取。

第九条  确定专家一般在工作开始3日左右进行。专家选定后,由选聘单位或监察室专人及时书面或电话直接通知专家本人。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进行二次抽选或补充选取专家。

(1)抽选的专家与项目或项目建设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

(2)三名以上(含三名)专家同在一个单位;

(3)专家因故不能参加该项工作的。

第十一条  若专家库内专家数量不足或与所需专业不符,不能满足项目管理工作需要,选聘单位商发展计划处和监察室后可另行确定专家。

第十二条  选聘单位使用专家后,应及时填写《专家工作情况登记表》(附表3),对每一位专家工作的总体情况按优、良、一般、差四个等级进行评价,评价结果送省农业委员会(发展计划处)。

第十三条  专家库原则上每年更新一次,校核更正已入库专家的有关信息,补充新的符合条件的专家入库并随时淘汰不能胜任工作或有重大违纪违规行为的专家。

第十四条  受聘专家任期为2年。在聘任期内能忠于职守,积极工作、身体健康者,期满后可续聘。不称职者,省农业委员会有权提前解聘。专家因某种原因不能履任到期的,可提前一个月书面向省农业委员会(发展计划处)提出辞聘申请,经同意后解聘。

第四章  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1.根据有关工作标准、工作办法的要求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投标文件或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建设情况进行独立的判断与评价,提出评价意见并对评价意见负责;

2.对有疑义的问题,经选聘单位同意,可以向有关单位提出质疑;

3.对专家库的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4.揭发和举报他人在评审工作过程中的不正当行为;

5.按规定取得专家咨询费用;

6.按规定免费接受省农业委员会安排或规定的继续教育及业务培训。

第十六条专家应履行以下义务:

1.服从选聘机构的统一管理,按规定参加有关项目管理工作;

2.科学严肃地进行评审,客观公正地发表评审意见;

3.对参与工作的有关信息予以保密;

4.严守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不徇私舞弊,不弄虚作假;

5.不随意缺席,不中途退出工作;

6.承担评审失误或过错责任。

第五章  纪  律

第十七条  专家库由省农业委员会专人负责管理,专家库资料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因公需调阅有关资料时,须事先提出申请并经批准。

第十八条  专家库管理人员、选聘单位及监察室工作人员对选取专家的结果应严格保密,在项目管理工作结束前不得向外泄露。

第十九条  专家接到通知后,应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报到。被选取并同意参加选聘单位工作的专家,因故不能参加选聘单位工作的,须至少提前8小时向选聘单位请假。若无故缺席,2次以内对其提出警告,达到3次者,取消其专家资格,注销聘书。

第二十条  专家在参加选聘单位工作期间,未经选聘单位同意,不得与相关利害人或单位接触,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有关情况,不得接受馈赠和宴请。

第二十一条  专家违反纪律、徇私舞弊、行为明显失去公正的,报原审批部门同意后,取消其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农艺专家,包括种子管理、粮油作物、经济作物、植物保护、农业技术推广、生态循环及湿地保护等方面专家。

第二十三条  畜牧水产、农机建设项目专家库管理可参照本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