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日报》等10家媒体:公路局为事故“买单”

18.03.2015  13:39

      湖南日报记者 何淼玲
      通讯员 曾妍 晏耀如
      【裁判结果】
      公路旁边的一棵大树因根部腐烂倒塌砸伤路人,公路管理部门未尽到管理和维护义务,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近日,经石门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由公路管理部门赔偿伤者覃某4万元。
      【案情回放】
      2015年1月一天晚上,覃某驾驶摩托车去朋友家玩,不料祸从天降,公路右侧的一株大树忽然倒下,砸在覃某身上。被砸伤的覃某当即报警,公安民警迅速赶到事发现场,经勘查得知,事故发生非人为因素,而是这棵大树长时间枯死,根部腐烂,不能承受树干重量而倒塌所致。覃某治伤共花费医疗费4200余元,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伤愈之后他将公路局告上法院,索赔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43000元。
      【法官说法】
      审理此案的徐光明法官说,《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90条规定: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公路局作为事故路段的管理者,具有对该路段及时管理和维护的责任。公路两侧的大树系公路设施的一部分,树木长期自然枯死,存在隐患,公路管理部门应及时排除安全隐患。覃某被大树砸伤,系公路管理部门未尽到相应管理职责所致,应依法赔偿覃某损失。
      【温馨提示】
      林木的所有者或管理者应尽到管理义务,发现林木有倒塌、枝干脱落或存在其他安全隐患时,应及时排除,否则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将承担法律责任。
      链接: http://hnrb.voc.com.cn/hnrb_epaper/html/2015-03/17/content_950125.htm?div=-1
 

来源:湖南日报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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