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公安电话诈骗 一市民被骗损失巨款

06.01.2015  20:48
  湖南法院网讯  近日,隆回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因原告遭遇电话诈骗而引发的不当得利纠纷。犯罪嫌疑人冒充公安局民警,以原告信用卡被盗用为名,要求原告按其电话指示进行转账,原告将75万元转入以被告名义开户的账户内。犯罪嫌疑人分三次已取走了40余万元,被告账户内已冻结的30余万元属于不当得利被依法判决返还原告。

  2014年2月26日,原告覃某接到一个号码为0873-4333102的电话,对方自称是云南省蒙自市公安局的民警,说原告的信用卡已被他人盗用,为保护原告合法权益,要求原告与18008733760的电话号码联系,原告在接通该电话后,按对方的提示和要求于2014年2月26日将其卡号为62****15的农业银行卡内的75万元人民币转入嫌疑人持有的、以被告钟某的身份资料开户的卡号为62****16的账户内。随后嫌疑人于2014年2月26日、2月27日先后在中国农业银行深圳龙兴支行、龙岗支行、东莞凤岗分理处采取提现、转账方式窃取40余万元,卡内余额307 327.02元被受害人覃某于2014年2月27日通过银行予以冻结。

  经查明,被告钟某于2013年5月17日被送往隆回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戒毒,至2014年4月1日被告未离开过戒毒所。卡号为62****16的银行卡不是被告本人持有和使用,被告的身份信息系被他人盗用。钟某于2014年4月1日委托蒙自公安局的民警代其到银行办理挂失、取款等相关手续,并将卡上的所有款项归还给原告覃某。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原告覃某因遭遇电话诈骗,以致其银行账户内资金被转账至以被告钟某人名义开设的银行账户,被告对于取得该笔款项没有合法依据,已构成不当得利,原告主张要求被告返还不当利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鉴于公安机关尚未侦破原告被诈骗一案,没有证据证明被告钟某即是作案嫌疑人,或存在其他过错,因此,被告在本案中承担责任的范围应以公安机关已冻结的钟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平朔分理处的账户余额为限。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钟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从其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平朔分理处账户(账号62****16)内返还原告覃某人民币307327.02元。 来源:隆回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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