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南省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05.01.2017  15:02

湘公发〔2016〕51号

各市州公安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局、通信管理局、民(宗)委(局)、民政局、司法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管理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房地产管理局、卫生计生委、人民银行各市州中心支行: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的通知》(国办发〔2015〕86号)精神,切实解决一些地方和领域要求群众到公安派出所开具证明过多过滥的问题,根据公安部等12部委联合制定下发的《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公通字〔2016〕21号)要求,省公安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通信管理局、省民委、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卫生计生委、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联合制定了《湖南省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做好贯彻执行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面清理需要开具证明的事项,做好政策措施衔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对照《实施办法》精神,按照于法有据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各自提供公共服务的事项和办事环节进行全面梳理,对自行设定的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一律废止。除《实施办法》中明确需要出具的证明外,对于确需申请人提供的其他证明,要严格论证,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并作明确规定,必要时履行公开听证程序。对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应当或者可以出具证明和由相关部门出具证明的事项,都要做好政策措施的衔接,避免出现服务和管理空档。今后,凡再次出现擅自要求群众开具不合理证明导致群众办事难的,上级主管部门要及时予以纠正并追究责任。

      二、大力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核查,从源头上减少开具证明的需求。相关部门和单位在办理公共服务事项需要核查公民身份时,可以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的,不再要求群众到公安派出所开具证明,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省公安厅和各市州公安局要依托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为相关部门进行业务管理提供核查、比对等基础信息服务,推进部门间人口基础信息共享交换;要加快推进有关犯罪人员信息库建设和联网应用。各市州公安局和各有关部门之间要建立健全联络会商、业务对接、检查反馈、监督检查等工作机制,加快推进部门间、地区间涉及公共服务事项的信息共享。要加快建立居民身份证核查、人口信息联网核查和多种技术相结合的认证体系,推进公民身份号码作为确认公民身份的统一标识,避免重复提交办事材料、证明和证件。

三、简化优化办理流程,提高出具证明工作的规范化水平。对《实施办法》要求公安派出所规范出具的证明和由其他部门出具的证明,要分别制定具体式样、办理流程和操作规范。要最大限度精简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的程序,减少办理环节,缩短办理时限,改进服务质量,符合出具证明条件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在接到申请时根据登记掌握的信息,当场出具证明;需要调查核实或者由于其他原因无法当场出具证明的,应当及时完成调查核实等相关工作并据实出具证明;对于群众有特殊需要的,公安派出所应当本着“特事特办”的原则,最大限度地缩短办理时限。

各地各部门实施《实施办法》的情况及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分别报告。

 

 

                                                                  湖南省公安厅 湖南省发展改革委  湖南省教育厅

                                                                湖南省通信管理局 湖南省民委  湖南省民政厅

                                                                湖南省司法厅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南省卫生计生委 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

                                                                                            2016年12月12日

 

 

湖南省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

工作的实施办法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协同推进的部署,切实解决一些地方和领域存在的要求群众到公安派出所开具证明过多过滥、缺乏统一规范的问题,为群众提供便捷、规范的服务,让群众办事更方便、创业更顺畅,根据公安部等12部委联合制定下发的《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公通字[2016]21号)要求,现就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提出以下实施办法。

一、有关单位要求群众开具证明或者提供证明材料,要遵循于法有据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凡是公民凭法定身份证件能够证明的事项,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依法不属于公安派出所法定职责的证明事项,由主管部门负责核实。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是公民法定身份证件,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对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完全能够证明的以下9类事项,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予认可,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

1、公民姓名。

2、公民曾用名。

3、公民性别。

4、公民身份号码(含15位升18位证明)。

5、公民民族成份。

6、公民出生日期。

7、公民出生地。

8、公民籍贯。

9、公民户籍所在地住址。

(二)对于下列5类事项,凡居民户口簿能够证明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予认可,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

1、户口迁移情况。

2、住址变动情况。

3、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和更正情况。

4、注销户口情况。

5、同户人员与户主间的亲属关系。

(三)对于需要证明的下列6类事项,由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以下方式办理:

1、需证明当事人婚姻状况的,凭当事人在使用部门的个人声明和能够提供的结婚证、离婚证、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或者离婚证明书、配偶死亡证明等有效证件、证明材料证明,需要核查的,由使用部门按照规定进行核查。

2、需证明当事人文化程度的,凭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或者学校、相关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书或认证报告证明,或者依法办理公证。

3、需证明当事人正常死亡或者经医疗卫生机构救治的非正常死亡的,由医疗卫生机构签发《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4、异地居住退休人员需办理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的,由异地居住退休人员到居住地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或者县(区)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认证手续。

5、因公民个人或者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填写、录入差错等原因,致使公民在有关部门或者单位的登记信息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登记信息不一致,需证明两者为同一人的,由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核查,公安部门根据职责提供必要协助。

6、需证明当事人未登记户口的,区分以下情形办理:因补发《出生医学证明》需核实新生儿未申报出生登记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向公安部门核查;因申报户口登记时需核实当事人未在其他地方登记户口的,由公安部门负责核查;因出国(境)定居需要办理无户籍公证的,由公证机构向公安部门核查。

二、公民在办理相关社会事务时,无法用法定身份证件证明的事项,需要公安派出所开具相关证明的,由公安派出所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办理。主要包括下列13类情形:

(一)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证明。

1、户籍地派出所负责出具证明内容:

公民更正或者变更姓名、性别、民族成份、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等5项户口登记项目内容,或者因户口迁移,凭居民户口簿无法证明的事项。

2、办理流程(含查阅历史户籍档案等):

(1)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凭证材料。

(2)查验申请人的相关凭证材料。

(3)核实被证明人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情况。

(4)依据核实情况,如实出具证明。

3、操作规范:

(1)变更证明应当由被证明人本人(未成年人由监护人)或其户主申请出具。户籍地派出所对申请人资格不符的不予受理。

(2)申请人为被证明人的,应当交验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申请人为被证明人监护人或户主的,应当交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及被证明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人为被证明人监护人,但是户籍档案不能证明监护关系的,还应当提交反映监护关系的凭证材料及复印件。户籍地派出所对提交凭证材料不全的,应告知需补充的材料。

(3)户籍地派出所应当采取查阅历史户籍档案和查询人口管理系统等多种方式进行核实,最迟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和对属实情况出具证明工作。对经查不属实,无法出具证明的,应及时告知。

(4)出具证明时,对于人口信息系统能够自动生成证明的,采取系统打印的方式出具;对于系统不能自动生成证明的,按照统一式样填写或打印证明。

(5)由申请人和承办人在证明存根联上签名,户籍地加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将证明发给申请人。

(6)留存证明存根及监护关系凭证材料复印件存档备查。

4、《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证明》样式(附件1)

(二)注销户口证明。

1、户籍地派出所负责出具证明内容:

公民因死亡、服现役、加入外国国籍、出国(境)定居、被判处徒刑注销户口,或者因重复(虚假)户口被注销。

2、办理流程(含查阅历史户籍档案等):

(1)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凭证材料。

(2)查验申请人的相关凭证材料。

(3)核实被证明人户口注销情况。

(4)依据核实情况,如实出具证明。

3、操作规范:

(1)因死亡、被判处徒刑注销户口证明,应当由被证明人近亲属申请出具,无近亲属的由其他亲属或村(居)民委员会申请出具;因服现役、加入外国国籍、出国(境)定居、重复(虚假)户口等原因注销户口证明,应当由被证明人本人(未成年人由监护人)或其户主申请出具。户籍地派出所对申请人资格不符的,不予受理。

(2)申请人应当交验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申请人为被证明人监护人或亲属,且户籍档案不能反映监护或亲属关系的,还应当提交反映监护、亲属关系的凭证材料及复印件。户籍地派出所对提交凭证材料不全的,应告知需补充的材料。

(3)户籍地派出所应当采取查阅历史户籍档案、查询人口管理系统等多种方式,对被证明人被本所或本所辖区曾经所属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的情况进行核实。对于能够立即核实的,应当场出具证明;不能立即核实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和对属实情况出具证明工作;对经查不属实,无法出具证明的,应及时告之。

(4)出具证明时,对于人口信息系统能够自动生成证明的,采取系统打印的方式出具;对于系统不能自动生成证明的,按照统一式样填写或打印证明。

(5)由申请人、承办人在证明存根联上签名,对证明加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用后,将证明发给申请人。

(6)留存证明存根联及监护、亲属关系凭证材料复印件存档备查。

4、《注销户口证明》样式(附件2)

(三)亲属关系证明。

1、户籍地派出所负责出具证明内容:

历史户籍档案等能够反映的曾经同户人员间亲属关系。

2、办理流程(含查阅历史户籍档案等):

(1)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凭证材料。

(2)查验申请人的相关凭证材料。

(3)核实曾经登记的被证明人双方家庭关系。

(4)依据核实情况,如实出具证明。

3、操作规范(含查阅历史户籍档案等):

(1)亲属关系证明应当由被证明人双方中的一方本人(未成年由监护人)申请出具。派出所对申请人资格不符的,不予受理。

(2)申请人应当交验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申请人为被证明人监护人,且户籍档案不能反映监护关系的,还应当提交反映监护关系的凭证材料及复印件。派出所对提交凭证材料不全的,应告知需补充的材料。

(3)户籍地派出所应当采取查阅历史户籍档案、查询人口管理系统等多种方式,对曾经登记的被证明人双方间家庭关系进行核实。对于能够立即核实的,应当场出具证明;不能立即核实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和对属实情况出具证明工作;对经查不能核实被证明人双方家庭关系,无法出具证明的,应及时告之。

(4)出具证明时,对于人口信息系统能够自动生成证明的,采取系统打印的方式出具;对于系统不能自动生成证明的,按照统一式样填写或打印证明。

(5)由申请人、承办人在证明存根联上签名,对证明加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用后,将证明发给申请人。

(6)留存证明存根联及监护关系凭证材料复印件存档备查。

4、《亲属关系证明》样式(附件3)

(四)被拐儿童身份证明。

1、被拐儿童解救地派出所负责出具证明内容:

解救地派出所出具被拐儿童证明证明被拐儿童身份。

2、办理流程

(1)福利机构向当地派出所提出申请;

(2)属派出所出具证明内容范围,由窗口民警受理;

(3)向办案部门核实相关情况;

(4)符合出具条件的,报所领导审批;

(5)规范填写出具相关证明。

3、操作规范

(1)公安机关解救被拐卖儿童后,对于暂时查找不到生父母及其他监护人的,应当送交社会福利机构或者救助保护机构抚养,并签发《打拐解救儿童临时照料通知书》,由社会福利机构或者救助保护机构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同时,公安机关要一律采集打拐解救儿童血样,检验后录入全国打拐DNA信息库比对,寻找儿童的生父母。

(2)公安机关经查找,1个月内未找到儿童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应当为社会福利机构或者救助保护机构出具《暂时未查找到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证明》。

(3)从儿童被送交社会福利机构或者救助保护机构之日起满12个月,公安机关未能查找到儿童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应当向社会福利机构出具《查找不到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证明》。

(4)公安机关经调查确认找到打拐解救儿童的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应当出具《打拐解救儿童送还通知书》,由社会福利机构或者救助保护机构配合该儿童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将儿童接回

4、《打拐解救儿童临时照料通知书》样式(附件4-1)

暂时未查找到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证明》样式(附件4-2)

查找不到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证明》样式(附件4-3)

被拐儿童身份证明》样式(附件4-4)

(五) 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

1、捡拾地派出所负责出具证明内容:

捡拾人捡拾弃婴(儿童)的事实。

2、办理流程:

(1)核实捡拾人的身份信息。

(2)查阅历史户籍档案中的捡拾弃婴(儿童)生父母信息。

(3)出具报案证明。

3、操作规范:

(1)及时接警。

(2)及时录入110接处警系统

(3)及时制作笔录

(4)由申请人、承办人在证明存根联上签名,对证明加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用后,将证明发给申请人。

(5)留存证明存根联原件存档备查。

4、《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样式(附件5)

(六)非正常死亡证明。

1、尸体发现地派出所负责出具证明内容:

公安机关依法处置未经医疗卫生机构救治的非正常死亡案(事)件中居民非正常死亡事实。

2、办理流程

(1)死者家属向尸体发现地派出所提出申请,并提供死者身份证明材料;

(2)属派出所出具证明内容范围,身份证明材料齐全的,由窗口民警受理;

(3)向死者常住地村(居)委会核实相关情况,向公安机关负责处置该案(事)的部门核实相关情况,死者尸体经公安机关刑事技术部门检验鉴定的还需收集检验鉴定意见;

(4)符合出具条件的,经报所领导批准后,出具《居民死亡证明》。

3、操作规范

(1)查验死者家属提供的申请和死者身份证明材料(因尸体高度腐败等原因致死者身份无法确认的,需有DNA检验等方法确认);

(2)查询接处警情况及警综平台,确认属于公安机关依法处置的非正常死亡案(事)件且未经医疗卫生机构救治的情形;

(3)找死者生前常住地村(居)委会核实死者基本情况等并在第2-4联上签名盖章,向公安机关负责处置该案(事)件的部门了解调查和检验鉴定结果并在等1联上签名盖章;

(4)规范完整填写《居民死亡证明》并报所领导审批后盖章发放;

(五)未知名尸体需要开具证明的,参照上述操作规范办理。

4、《居民死亡证明》样式(附件6)

(七)机场派出所对乘坐中国民航班机人员出具临时身份证明。

1、机场派出所负责出具证明内容:

乘机人员个人身份信息。

2、办理流程:

(1)旅客填写《湖南机场办理乘坐中国民航班机临时身份证明申请表》,并提供身份证明材料或身份信息。

(2)派出所对旅客的身份证明材料及相关信息进行审核。

(3)签发《临时身份证明》。

3、操作规范:

(1)乘坐国内民航飞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旅客(港澳台除外)乘机时未携带有效乘机身份证件,或者原有效乘机身份证破损、过期的,可以向机场公安机关申请办理《临时身份证明》。

(2)符合办理《临时身份证明》的旅客(现役军人除外)必须填写《湖南机场乘机中国民航班机临时身份证明申请表》,并向机场公安机关提供户口本或驾驶证、社保卡、暂住证(居住证)、工作证、介绍信,或过期的身份证、护照、《临时身份证明》等任一项身份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及两张本人近期1寸证件照片,未携带照片的可以现场照相。

(3)无法提供身份证明材料的,申请人应当向机场公安机关如实提供本人姓名、身份证件号、户籍所在地、家庭住址、同户籍亲属人员情况等相关信息。

(4)现役军人申请《临时身份证明》,应当提供所在单位保卫或政治部门出具的介绍信原件。经机场公安机关查验无误后应当为其签发《临时身份证明》。

(5)政法机关押解犯罪嫌疑人乘机,犯罪嫌疑人无乘机有效身份证件时,先审查是否符合《押解犯罪嫌疑人乘坐民航班机的程序规定》,若符合规定,则由办案单位提供嫌疑人的有效身份信息,经机场公安机关审核属实后可以为其签发《临时身份证明》。

(6)接受旅客申请后,办证人员应当使用公安网人口信息系统或通过其他方法对申请人身份进行审核,民警对办证人员的审核情况进行复核,审核、复核的内容包括人口信息和照片对比,确认属实后为其签发《临时身份证明》。

4、《湖南机场办理乘坐中国民航班机临时身份证明申请表》样式(附件7)

5、《临时身份证明》样式(附件8)

(八)铁路派出所对乘坐旅客列车出具临时身份证明。

1、铁路派出所负责出具证明内容:

实行火车票实名制期间,由车站铁路派出所公安制证口为无法出示有效身份证件的旅客办理《乘坐旅客列车临时身份证明》,证明旅客的有效身份信息。

2、办理流程:

(1)受理旅客办理《乘坐旅客列车临时身份证明》申请。

(2)办理《乘坐旅客列车临时身份证明》用于购票的,由旅客本人提供证明信,办证人员通过公安部人口信息系统或通过其他方式进行核查属实后,予以办理并贴旅客本人照片。

(3)购票后丢失身份证件的,由旅客本人提供车票原件、购票证件信息和证明信,办证人员使用车票二维码识读器读取车票信息,并通过公安部人口信息系统或通过其他方式进行核查属实后,予以办理并贴旅客本人照片。

3、操作规范:

(1)办证对象,办理《乘坐旅客列车临时身份证明》时,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由旅客提供本人身份证号码及一寸照片一张:

①出具所在地公安机关的户籍证明信。

②学生旅客出具所在学校的证明信。

③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现役军人持所在部队出具的证明信。

④外籍旅客持当地使领馆出具的证明信。

⑤凭其他有效证件购买车票的旅客持发证部门出具的证明信。

⑥通过其他方式能够证明本人身份的。

《乘坐旅客列车临时身份证明》不能代办,申请制证人必须为乘车人本人。

证明信内容必须包括旅客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籍贯、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等信息,并加盖证明单位公章。购票后丢失有效身份证件的,证明信内容应与车票票面记载的旅客身份信息一致。

(2)证件时效

①《乘坐旅客列车临时身份证明》仅限旅客购票、退票、中转签证、验证检票以及乘坐火车时使用,由旅客自行妥善保管。

②《乘坐旅客列车临时身份证明》仅限制证当日乘坐车票所载车次使用有效,时效期为1天。

③《乘坐旅客列车临时身份证明》用于旅客购票、退票、中转签证、验证检票以及乘坐火车时使用,有效期为1天,最长不得超过5天。

④同城车站均实行实名制时,《乘坐旅客列车临时身份证明》可通用。

(3)办理《乘坐旅客列车临时身份证明》时,办证人员必须认真核对申办人身份信息,核对无误,方可办理。不符不办、存疑不办。

(4)办证人员应遵守信息安全和保密相关规定,不得擅自存储、复制、外泄相关信息,防止旅客个人资料流失,造成不必要的影响。

4、《乘坐旅客列车临时身份证明》样式(附件9):以两联单形式记载相关信息,在骑缝线、照片、签发机关处加盖制证专用章。证章内容:某某铁路公安处乘车证件专用章,并逐一编号。

(九)对乘长途汽车、船舶、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人员出具临时身份证明。

1、长途汽车、船舶、国家考试所在地派出所负责出具证明内容:

对急需乘长途汽车、船舶、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人员出具临时身份证明。

2、办理流程:

(1)受理旅客、考生办理《乘坐长途汽车、船舶、参加国家考试临时身份证明》申请。

(2)办理《乘坐长途汽车、船舶、参加国家考试临时身份证明》用于购票或参加法律规定国家考试的,由旅客本人提供证明信,用于参加法律规定国家考试的,由考生本人提供相关证明本人身份的资料,办证人员通过公安部人口信息系统或通过其他方式进行核查属实后,予以办理并贴旅客或考生本人照片。

(3)购票后丢失本人身份证件的,由旅客本人提供车票原件、购票证件信息和证明信,办证人员使用车票二维码识读器读取车票信息,并通过公安部人口信息系统或通过其他方式进行核查属实后,予以办理并贴旅客本人照片。

3、操作规范:

(1)办证对象,办理《乘坐长途汽车、船舶、参加国家考试临时身份证明》时,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由旅客、考生提供本人身份证号码及一寸照片一张:

①出具所在地公安机关的户籍证明信。

②学生旅客出具所在学校的证明信。

③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现役军人持所在部队出具的证明信。

④外籍旅客持当地使领馆出具的证明信。

⑤凭其他有效证件购买车票的旅客持发证部门出具的证明信。

⑥通过其他方式能够证明本人身份的。

乘坐长途汽车、船舶、参加国家考试临时身份证明》不能代办,申请制证人必须为乘车人本人或考生本人。

证明信内容必须包括旅客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籍贯、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等信息,并加盖证明单位公章。购票后丢失有效身份证件的,证明信内容应与车票票面记载的旅客身份信息一致。

(2)证件时效

①《乘坐长途汽车、船舶、参加国家考试临时身份证明》仅限旅客购票、退票、中转签证、验证检票以及乘坐长途汽车、船舶、参加考试时使用,由旅客、考生自行妥善保管。

②《乘坐长途汽车、船舶、参加国家考试临时身份证明》仅限制证当日乘坐车票所载车次、考试使用有效,时效期为1天最长不得超过3天。

③《乘坐长途汽车、船舶、参加国家考试临时身份证明》用于旅客购票、退票、中转签证、验证检票以及乘坐长途汽车、船舶时使用,有效期为1天,最长不得超过5天。

(3)办理《乘坐长途汽车、船舶、参加国家考试临时身份证明》时,办证人员必须认真核对申办人身份信息,核对无误,方可办理。不符不办、存疑不办。

(4)办证人员应遵守信息安全和保密相关规定,不得擅自存储、复制、外泄相关信息,防止旅客个人资料流失,造成不必要的影响。

4、《乘坐长途汽车、船舶、参加国家考试临时身份证明》样式(附件10)

(十)旅客住宿登记临时身份证明

      1、旅馆所在地派出所出具证明内容:

      住宿旅客的临时身份证明。

2、办理流程

(1)拟住宿旅馆又未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的旅客,本人前往旅馆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并主动报告自己的姓名、性别、民族、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等信息;

(2)旅馆所在地派出所民警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和报告,在全国人口信息库查询、核实该旅客的姓名、性别、民族、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等信息,并就申请人的样貌与全国人口信息库中的证件照片进行人、照对验,核实为其本人并身份信息无误后,出具加盖派出所公章的《旅客住宿登记临时证明》。

3、操作规范:

(1)申请《旅客住宿登记临时身份证明》必须是由旅客本人申请,不能由其他人员代为申请,且旅客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号码。

证明信内容必须包括旅客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籍贯、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等信息,并加盖证明单位公章并贴旅客本人照片。证明信内容应与旅客身份信息一致。

(2)证件实效

①《旅客住宿登记临时身份证明》仅限旅客住宿时使用,由旅客自行妥善保管。

②《旅客住宿登记临时身份证明》仅限制证当次住宿使用有效。

(3)办理《旅客住宿登记临时身份证明》时,办证人员必须认真核对申办人身份信息,核对无误,方可办理。不符不办、存疑不办。

(4)办证人员应遵守信息安全和保密相关规定,不得擅自存储、复制、外泄相关信息,防止旅客个人资料流失,造成不必要的影响。

4、《旅客住宿登记临时身份证明》(附件11)

(十一)对办理婚姻登记因特殊原因未能出具居民户口簿人员出具临时身份证明

1、户籍地派出所出具证明内容:

对办理婚姻登记因特殊原因未能出具居民户口簿人员出具临时身份证明。

2、办理流程

(1)根据(公治[2009]459号)文件,对于立为一户的家庭,其户主或家庭成员一方因家庭内部矛盾不愿将本户居民户口簿交与其他家庭成员使用,以致该家庭成员无法办理婚姻登记,户籍地派出所应当了解相关情况,先行予以调解说服。

(2)户籍地派出所说服无效的,被证明人本人(未成年由监护人)提交书面申请。户籍地派出所可凭该家庭成员的书面申请以及相关证明,为其制发仅含首页和申请人常住人口登记卡的居民户口簿。

3、操作规范(含查阅历史户籍档案等):

(1)被证明人本人(未成年由监护人)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含申请理由、本人家底住址、身份证号码及签名)。户籍地派出所对申请人资格不符的,不予受理。

(2)申请人为被证明人监护人,且户籍档案不能反映监护关系的,还应当提交反映监护关系的凭证材料及复印件。派出所对提交凭证材料不全的,应告知需补充的材料。

(3)户籍地派出所应当采取查阅历史户籍档案、查询人口管理系统等多种方式,进行核实。对于能够立即核实的,应当场出具证明;不能立即核实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和对属实情况出具证明工作。对经查不能核实被证明人双方家庭关系,无法出具证明的,应及时告之。

(十二)无犯罪记录证明。

1、户籍地派出所负责出具证明内容:

核查对象在本辖区内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2、办理流程:

(1)申请人(单位)提交相关书面资料。一是公民因办理出国(境)事务需要,可以查询本人有无违法犯罪记录。个人申请的,应当出具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书面申请;二是单位申请的,应出具单位介绍信、书面申请、查询对象身份证复印件。户籍地派出所向社会提供犯罪信息查询服务时,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关于升学、服现役、就业等资格、条件的规定办理。

(2)户籍地派出所受理后,首先对申请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初步审核。资料不完整或者不符合条件的,应当立即告知申请人。资料完整并符合查询条件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核查后,提供无犯罪记录的书面证明。未成年犯罪记录,按照《刑事诉讼法》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规定执行。

  (3)使用犯罪人员信息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查询目的使用有关信息,对犯罪人员信息要严格保密,依法执行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相关规定。

3、操作规范:

(1)户籍地派出所接收申请人相关资料,对申请资料及是否符合查询条件进行审核,并及时受理申请。

(2)户籍地派出所受理后,应当在国家建立的犯罪纪录中核查是否有犯罪纪录,尚未建立全国纪录制度的,核查该对象是否在本县(区、市)辖区范围内有犯罪记录,犯罪记录应当以法院的终审法律裁判文书为依据,查询结果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查询人。被查询对象对结果有异议的,应当查阅历史卷宗档案,以及至相关法院调查核实。核查后,依据法院记录,提供更新后的无犯罪记录的书面证明。

4、《无犯罪记录证明》样式(两联:存根+证明):存根上需注明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申请人系单位的,存根上需注明单位经办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并附存单位介绍信)(附件12)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的其他情形。 

  三、本办法自2016年12月12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