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超范围经营吸收公众存款 法定代表人被判诉刑罚

31.10.2016  20:32

       

  湘检网讯(通讯员 吉群芳)株洲一公司在不具备融资许可的情况下超范围对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与投资人签订委托理财合同,一年多吸收资金500多万元。近日,经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原株洲宏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2011年10月,周某及其他三名股东在株洲市工商局注册成立株洲市维财投资咨询管理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旅游信息咨询、市场营销策划、会务服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各类广告。2012年1月更名为株洲宏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12年10月股权变更,周某独自出资200万元,成为公司唯一股东并担任法定代表人。

  在宏远公司不具备融资许可的情况下,周某仍决定超出经营范围对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自2013年3月起,采取对公司业务员对外宣传、发放宣传单、开办座谈会、电话、微信、网络宣传等形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宣传其公司名为“稳健成长型”的委托理财投资。约定投资者投资者投入资金并委托该公司进行贵金属操盘交易,投资者按月从该公司获得投入资金2%的固定收益,公司将资金投入贵金属交易平台进行交易,承担风险及获取交易利润。

  自2013年7月至2014年9月,周某与35名投资人签订了委托理财合同,共吸收资金人民币514万元。投资人的资金大部分汇入周某指定的银行帐户上,部分资金汇入投资人自己开设的投资平台账户。吸收的514万元资金部分用于弥补之前交易的损失,部分用于贵金属交易平台的交易,部分用于公司日常开支,另按月支付投资人部分投资款的利息672939元,返还两名投资人本金198500元。扣除收取的利息和返还的本金,造成投资人的损失共计人民币426856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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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编: 江世炎       审核: 曹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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