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伙同银行人员私设小金库 涉嫌诈骗罪获刑

03.03.2016  12:49
   湖南法院网讯   (王燕 高星宏) 某工程公司为设立账外资金(即小金库),要求银行工作人员汪某帮忙运作,不料汪某在运作过程中,以各种方式将小金库中的款项据为己有,用于炒股、赌博以及个人挥霍,造成某工程公司损失5,247,800.57元,近日,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盗窃罪二罪并罚,判处汪某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四万元,继续追缴汪某的违法所得5,247,800.57元。

  汪某2008年至2012年4月,先后在某银行任职,2008年6月,某工程公司为设立账外资金,通过公司职工找到汪某帮助运作此事。某工程公司时任副总经理兼总会计师袁某与汪某商谈了转存款事宜,要求汪某将公司资金先以“公对公”的形式转出来,再以个人名义转存到商业银行,并保证资金的安全,汪某表示同意。为此,汪某收集了多人居民身份证,以用于转存某工程公司的账外资金。汪某在协助某工程公司设立账外资金过程中,产生邪念,自2008年7月起至2010年5月止,汪某将某工程公司通过转账或存现等方式给付的6,602,243.47元账外资金,采取伪造存单(折)、直接截留,挂失存折并补办存折取款和用隐匿的银行卡取款等方式,将款据为己有,用于炒股和赌博以及个人挥霍,造成某工程公司损失达5,247,800.57元。2011年12月,某工程公司取消账外资金,因无法回款,某工程公司才发觉汪某占有其资金的事实。案发后,汪某退赔410,770元,某工程公司实际损失达5,247,800.57元。2012年1月和5月,汪某向某工程公司和相关人员表示要自首,但某工程公司要求其协助把账目查清后再自首,2013年11月25日,汪某被抓获。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汪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协助某工程公司转存账外资金的过程中,利用某工程公司的信任,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某工程公司4,300,370.47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了诈骗罪;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某工程公司2,301,873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了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汪某占有4,300,370.47元,盗窃2,301,873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汪某的行为应以诈骗罪、盗窃罪定罪量刑。事发后,汪某曾向某工程公司和相关人员表示要自首,并积极协助查账,说明其确实准备投案,符合立法本意,视为自动投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认定为自首。汪某退赔了部分款项,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汪某有自首情节,积极退赔,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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