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办养老机构应优先保障特困老人 老年法实施条例进入“二审”
23.07.2015 10:39
本文来源: 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湖南日报7月22日讯 今天下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对《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分组审议。二次审议稿对公办养老机构的职责进行了进一步规范,明确必须优先保障“三无”等特殊困难老年群体。
当前,部分公办养老机构除了收住三无老人、五保老人等政府托底对象外,还收住部分社会老年人。由于对收住社会老年人没有明确的身体状况、经济状况的界定,导致一些低龄、健康、经济条件较好的社会老年人入住公办养老机构。二次审议稿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建议以及人大立法调研的情况,增加了相关条款,进一步彰显政府保基本的职责。
二次审议稿规定,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应当对城乡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老年人无偿提供供养和护理服务;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孤寡、失独、失能、高龄老年人的服务需求。同时规定,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在未完成保障基本养老服务需求前,不得擅自收住其他老年人。此外,二次审议稿提出,对养老服务机构招用符合条件的高等院校和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养老服务机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对从业人员参加技能培训和鉴定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培训和鉴定补贴,从而鼓励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从事养老服务行业工作。(责任编辑:刘舒尹)
本文来源: 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23.07.2015 1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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