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长沙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全文)

21.01.2016  17:47

  长沙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2016年1月19日在长沙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

  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陈绍纯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市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市政协委员和其他列席会议的同志提出意见。

  2015年的主要工作

  2015年,全市检察机关在市委和省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下,认真落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全面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全力维护公正司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各项检察工作取得新进展。

  一、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依法服务和保障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制定《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长沙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意见》,主动服务党委政府工作大局。有效服务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致力营造有序市场环境,开展“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专项侦查监督活动”,出台办理非法集资等案件指导性意见,依法严厉打击易建军集资诈骗等犯罪活动,起诉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经营、损害商业信誉等犯罪88人。致力营造良好创新环境,联合工商、质监等行政执法部门共建打击侵权假冒信息平台,起诉假冒注册商标、侵犯著作权、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等犯罪38人。致力营造廉洁政务环境,深入推进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查办破坏正常交易秩序、损害公平竞争等职务犯罪的国家工作人员16人。有效服务项目建设和企业发展。服务重大项目建设,对涉及侵害重点工程建设的案件挂牌督办,对非法阻工、强揽工程涉嫌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犯罪的52名犯罪嫌疑人,依法及时批准逮捕。服务企业发展,开辟涉企案件“绿色通道”,依法打击侵害企业财产、破坏企业生产秩序等犯罪活动;结合司法办案,主动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讲究办案方式方法,更加注重“三个考虑到”,严格执行“八个不准”,坚持“三个严格区别”,正确把握“五个界限”,依法对22名企业管理人员、技术骨干未采取强制措施或变更强制措施,避免因办案对企业造成负面影响。有效服务民生改善。依法保护生态环境,扎实开展破坏环境资源专项立案监督,督促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对湘江流域内违法捕捞、违法排污等生态环境问题开展专项整治,批捕污染环境、非法捕捞水产品、破坏性采矿等犯罪26人。依法保障食品药品安全,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建立案件联查联动、情况通报制度,形成打击合力,批捕生产、销售假药劣药、有毒有害食品犯罪37人;办理的王勇朝等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被列入全国检察机关11例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予以通报。依法积极查办群众反映强烈的利用教育资源违规招生、弄虚作假骗取国家医保等职务犯罪嫌疑人36人。出台关于保障和服务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精心开展“一进二访”、“三联三访”等活动,有效服务精准扶贫、精准脱贫。

  二、大力加强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工作,努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刑事检察工作的意见》,积极参与平安长沙建设,依法打击各类刑事犯罪,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批准逮捕刑事犯罪嫌疑人6762人,提起公诉9899人。坚决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全力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批捕参加恐怖组织、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放火犯罪214人,提起公诉543人。坚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批捕故意杀人、强奸、抢劫、诈骗犯罪666人,提起公诉694人;惩治群众反映强烈的利用“伪基站”、网络、快递、银行卡实施的网络信息犯罪,批捕56人,提起公诉63人。对犯罪严重、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危害大的黎国文故意杀人、放火案和王添鹏故意杀人、抢劫案等重特大恶性案件,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依法快捕快诉,消除群众恐慌心理,及时回应群众关切。着力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批捕聚众斗殴、妨碍公务、贩卖毒品犯罪984人,提起公诉1257人。刘华新、王红利等系列贩毒案,贩卖冰毒、麻古等毒品累计44余千克,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主犯均被法院一审依法判处死刑。坚持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深化刑事和解、检调对接工作,对符合刑事和解法定条件的案件不批捕389人、不起诉125人,促进矫正犯罪,修复社会关系。建立关爱涉罪未成年人特别办理、心理咨询、“阳光护苗”工作机制,对78名涉嫌轻微犯罪的未成年人依法决定附条件不起诉,开展考察帮教,促其改过自新。主动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加强乡镇、街道检察联络室建设,宣传法律,受理信访,释疑解难,化解矛盾,服务稳定和发展。配合整治重点地区、重点领域的突出问题,加强对刑释解教人员等特殊人群的帮教管理,指导整章建制,促进提高基层治理法治化水平。对社区矫正人员利用信息化手段进行动态监督,监督纠正社区矫正人员擅自离开居住地等违法情形433件次。加大司法救助力度,对符合条件的38名困难刑事被害人或其近亲属提供司法救助金475万元,传递司法人文关怀。

  三、坚决惩治和积极预防职务犯罪,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突出办案重点,加大办案力度,深化预防工作,努力做到有力惩治腐败、有效预防腐败。立案侦查职务犯罪案件168件216人,同比分别上升159%、143%。突出查办大要案。立案查办涉嫌职务犯罪的县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28人,同比上升273%;大案139件,同比上升168%。依法查办了薛伯清、黄泽春副厅级领导干部和张可夫、范秋明、向元桢、喻兵、甘霖、李菊华、郑定夫等一批县处级干部涉嫌重特大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犯罪要案,彰显了党对反腐败的鲜明立场和坚定决心。深入开展专项行动。深入开展查办发生在群众身边、损害群众利益职务犯罪专项工作,依法查办社会保障、征地拆迁等民生领域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管理使用等涉农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55人。立案查办了刘红波等一批“雁过拔毛”、“小官大贪”的典型案件。深入开展查办执法司法不公背后的职务犯罪专项行动,坚决查办发生在行政执法和司法领域的以案谋私、贪赃枉法、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其中行政执法人员29人、司法人员14人。立案查办了周飞舟、熊小元等一批涉嫌食品监管渎职、刑讯逼供、徇私枉法犯罪的典型案件。扎实开展打击行贿犯罪专项行动,严肃查办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大肆“围猎”干部、行贿数额巨大、情节恶劣的行贿犯罪16人。立案查办了彭国有等一批紧盯特定对象多次行贿、介绍贿赂的行贿犯罪典型案件。认真开展追逃追赃专项行动,抓获在逃职务犯罪嫌疑人27人。深化职务犯罪预防。深化侦防一体化机制,通过办案研究发案、个案研究类案,侦防同步,到重点项目、教育科研、医疗卫生等发案单位开展预防调查、犯罪分析48件(份),提出检察建议60件,帮助有关单位整章建制130余项。深化预防工作“五走进”机制,积极推进预防进机关、进企业、进乡村、进学校、进社区,开展预防宣讲、以案释法、警示教育活动86场次,一些单位和部门把检察机关预防宣传作为廉洁教育的必修课;在全省率先推行行贿犯罪档案外网查询,共提供查询服务2万余次,力求防范职务犯罪的发生。建立“向党委政府呈报惩防职务犯罪年度报告机制”,一批惩防年度报告得到党委政府主要领导的批示。全市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跃居全省各市州检察院前列。

  四、不断加强对诉讼活动的监督,着力维护和促进执法司法公正。始终把公平正义作为核心价值追求,坚守防范冤假错案底线。加强刑事立案、侦查、审判监督。在刑事立案监督方面,以监督纠正有案不立、以罚代刑为重点,监督侦查机关立案155件,监督撤案149件,同比分别上升165%、33%。在侦查活动监督方面,以监督纠正刑讯逼供、滥用强制措施为重点,纠正漏捕173人,同比上升177%;纠正漏诉85人,纠正侦查活动违法639件次。在刑事审判活动监督方面,以监督纠正量刑畸重畸轻、审判活动违法等问题为重点,对刑事判决、裁定提出抗诉23件,法院已审结19件,其中采纳抗诉意见15件。检察机关追捕的陈根、追诉的王新村贩卖毒品案、提出抗诉的罗忠华强奸案,被告人均被法院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增强了监督实效。加强刑事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提出两个“三个一批”的要求,完善对罪犯刑罚执行的监督,对489名呈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但经审查不符合其条件的罪犯,依法监督不予批准;依法对32名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或条件已消失的罪犯监督收监执行刑罚。深入刑事执行场所“三大现场”,检察纠正安全隐患、违法情形556件,对3名“牢头狱霸”依法追诉。依法查办刑事执行活动中的职务犯罪2件2人;对罪犯非正常死亡、假立功等渎职行为开展调查5件。加强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监督。认真实施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办结不服生效裁判监督案件227件,提请抗诉34件,同比分别上升455%、789%;对审判活动中违法不立案、超审限不结案等违法情形提出检察建议41件,法院已采纳39件;对民事行政执行活动中超范围执行、怠于执行等违法情形提出检察建议63件,法院已采纳58件。浏阳市检察院办理的督促国土局起诉追回金碧置业有限公司拖欠国有土地出让金案,被评为“第二届全国检察机关行政检察优秀案件”。

  五、积极推进检察改革创新,进一步增强检察工作活力。始终把改革创新作为推动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不竭动力。全力抓好出台改革措施的落实。深化涉法涉诉信访改革,着力解决入口不顺、程序“空转”、出口不畅等问题,依法办结涉法涉诉信访案件465件。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对符合规定的10件“七类案件或情形”全部纳入监督范围和程序,确保公正办案。深入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简化流程,审查起诉周期减少三分之二,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办理案件961件,占全部审结刑事案件的15%,节约司法资源。有序推进检察改革试点工作。按照上级部署,针对拟启动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检察官职业保障、司法责任制、省以下地方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四项改革试点,逐步开展有关前期准备工作。宁乡县检察院作为全省基层检察院司法改革试点单位之一,按要求完成了改革动员、方案制定、资产清查等工作。全面履行新增检察职能。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犯罪嫌疑人,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提供辩护135件;对确有以非法方式收集证据的情形,提出纠正3件3人,因排除非法证据不批准逮捕7人;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123名犯罪嫌疑人建议变更强制措施;积极开展财产刑执行监督工作,督促罪犯履行财产刑500余万元;办理督促履职、督促起诉、支持起诉案件195件;对11名实施暴力危害社会、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依法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申请。

  六、自觉践行“三严三实”,努力建设一支过硬检察队伍。牢牢把握队伍建设关键,努力建设强有力领导班子,打造专业化人才队伍,构建职业化管理体系。突出加强检察机关党的建设。加强党组建设,认真开展“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提高院党组中心组理论学习质量,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严肃党内组织生活,提升党组谋划全局、科学决策和抓工作带队伍的能力;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选优配好机关党委班子成员和党支部书记,加强党的群团组织建设和群团工作;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完善党员教育、管理制度,开展创先争优活动,促进以党建带队建。大力加强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严把检察人员“入口”关,依照有关规定择优招录检察人员24人、公开遴选检察业务骨干17人。深入学习贯彻宪法,开展宪法日宣誓,举办宪法研讨活动,坚定法治信仰,弘扬宪法精神。广泛、深入开展培训,选送检察人员参加国家检察官学院等各类培训520余人次,提高专业水平;举办职务犯罪侦查技能比武、公诉案件听庭评议、各类案件评查等司法业务竞赛活动25项次,提升司法能力;市检察院首次举办“全体检察人员综合素能培训”,专题学习政策理论、宏观经济、大数据、媒体应对、国学经典等内容,提升综合素养,其做法被省检察院予以推介。实施人才强检战略,加强对各类人才和优秀检察官的培养、选拔和任用。从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组主体责任和纪检组监督责任。专题听取和评议4个基层检察院检察长述职述廉,对4个基层检察院领导班子开展巡视。加强检察机关自身反腐败工作,对违法违纪检察人员坚决依法依纪严肃查处。切实加强基层检察院建设。制定“2015年度应注重抓好的九项工作”,修改基层检察院分类综合考核办法,突出工作重点,形成正确工作导向;每季度召开基层检察长办案工作汇报讲评会,适时召开检察工作形势分析会,强化督查督办,推进决策落实;加强上级检察院领导联系指导基层建设工作,对124件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派员指导,对235件请示案件及时审查批复,对35件报告事项帮助协调解决,促进基层院攻坚克难、平衡发展;加强对基层检察院班子的协管工作,推进上下级检察院互派干部挂职,市院选派9名优秀年轻干部到各基层检察院挂职,从部分基层检察院选调4名优秀科、局长到市院挂职,着力锻炼培养干部,增强班子队伍活力。

  七、坚持党的领导,主动真诚接受监督,确保检察工作健康发展。始终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领导。制定关于重大事项向市委请示报告的规定,建立对党委重大决策部署在检察机关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确保党委决策部署在检察工作中得到正确执行。主动真诚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坚决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向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报告通报工作及事项7次;办结市人大代表建议、市政协委员提案和交办案件4件;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免检察人员职务15人次。扎实开展市人大常委会部署的“司法公正长沙行”活动。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日常联系,集中走访全国、省、市人大代表260余人次;邀请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视察检察工作、出席检察开放日活动、参与案件公开审查评议等活动500余人次;举办全面、深入接受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监督的“四个主题”活动暨系列座谈会,接受代表、委员询问,听取代表、委员意见,零距离接受代表、委员的监督;向全体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寄送检察联络专刊、发送长沙检察手机报信息,让代表、委员更多地了解检察、监督检察。自觉接受全社会监督。认真执行“两高三部”联合印发的《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重视解决律师“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等问题。全面推进案件信息公开,发布各类案件信息17万余条;重点推行终结性法律文书公开,公开法律文书3千余份,努力打造阳光检察。全面深入开展“联系群众、司法为民”、“三走访、两查找、一确保、一促进”、“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等活动,敞开大门、接受监督,确保检察机关、检察人员廉洁公正司法。

  各位代表,过去的一年,全市检察工作取得了新的进步。市检察院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荣记集体一等功;星城地区检察院被评为“全国检察机关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察活动先进集体”,驻省女子监狱检察室被评为“全国示范检察室”;长沙县检察院被评为“全国科技强检示范院”。全市检察机关有4人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荣记一等功,14人被省检察院荣记二等功;12人获全国、全省检察机关“业务竞赛能手”、“优秀案件承办人”和“十佳公诉人”、“业务标兵”、“优秀办案能手”等称号,为历年之最、居全省之首。这些成绩的取得,是各级党委正确领导,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各位代表有效监督,政府、政协和社会各界大力支持的结果。在此,我代表全市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表示衷心的感谢并致以崇高的敬意!

  回顾一年的工作,我们也清醒地看到,全市检察工作仍然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和困难。一是有的法律监督职能履行还不到位,特别是对非法集资、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破坏资源环境等犯罪的惩治和执法司法不公等方面的监督与群众的期待有一定差距。二是司法办案不理性、不平和、不规范的问题依然存在,执法不严、司法不严谨的现象仍有发生。三是队伍专业化、职业化水平提高不快,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特别是涉及金融证券、知识产权、网络信息等犯罪案件的能力不够强、水平不高。四是一些基层检察院案多人少矛盾突出,检察信息化、装备现代化建设与科技强检目标尚有一定差距。五是全面落实司法体制改革和检察改革任务艰巨。对此,我们将采取有效措施,不断加以解决。

  2016年的工作打算

  2016年是实施“十三五”规划的开局之年,全市检察工作的总思路是: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市委十二届十一次全体(扩大)会议暨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更加注重服务全市工作大局,更加注重强化法律监督,更加注重打造过硬检察队伍,全面实现长沙检察工作新发展,为服务长沙率先建成全面小康加快实现基本现代化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为此,我们将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更加注重服务全市工作大局。积极贯彻“五个发展”新理念。坚决依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等犯罪,保障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深入实施,保障打造“双引擎”、“两高地”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以服务创新发展。加强对涉城乡一体化建设各类民商事案件审判的监督,强化对侦查活动和其他诉讼活动的监督,正确把握和处理发展中的有关重大关系,以服务协调发展。坚决依法打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活动,主动开展对涉生态环境资源的民事行政案件审判的监督,保障和促进建设“两型社会”,以服务绿色发展。坚决依法打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依法公正办理涉外案件,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以服务开放发展。坚决依法严厉打击涉及教育、医疗、就业等民生领域的犯罪活动,惩治扶贫项目安排和扶贫资金管理、使用、发放等环节的职务犯罪,依法保护妇女儿童和残疾人、老年人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促进改善民生,以服务共享发展。

  二、更加注重强化法律监督。主动回应人民平安需求,依法严厉打击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犯罪,突出打击黑恶势力、盗抢骗、黄赌毒等影响群众安全感的犯罪,坚决打击非法集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污染环境、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等群众反映强烈的犯罪;认真做好检察环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更好地维护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坚持贯彻反腐败总体部署,坚决查办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犯罪案件,严肃查办发生在社会保障、征地拆迁、涉农惠民等群众身边的职务犯罪案件,坚决查办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部门和岗位的职务犯罪,严肃查办行政执法、司法人员贪赃枉法、失职渎职和重大责任事故背后隐藏的职务犯罪案件;坚持惩防并举,结合办案深化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更好地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大力加强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重点监督纠正有案不立、以罚代刑、审判不公、监管违法等执法不严和司法不公问题,更好地维护执法司法公正。

  三、更加注重打造过硬检察队伍。深入推进领导班子建设。加强市检察院党组建设,完善党组会议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改进领导方法,提升领导班子“六力”,发挥党组引领检察工作的核心作用。加大对下级检察院班子建设的协管力度,完善班子建设的管理、监督和考核考评制度,提高基层检察院班子的领导水平和效能。加强队伍思想政治和作风建设。深化“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强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检察职业道德教育,引导检察人员坚定理想信念、强化宗旨意识、践行“三严三实”、坚持司法为民。深入推进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全面提升专业素质与能力,着力培养一批理论功底深厚、业务技能精湛、实践经验丰富、纪律作风过硬的业务专家和办案能手;重视检察人员职业保障,关心检察人员身心健康,最大限度激发队伍活力。深入推进改革创新。增强改革动力,加强对宁乡县检察院司法体制改革试点的指导和支持,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加强检察工作思路、方法、制度创新,推进检察工作深入发展,引领检察工作向更高水平、更高质量、更高层次迈进。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严格落实“两个责任”,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查办检察人员违法违纪案件和问题,坚决惩治司法腐败,努力建设一支政治、业务、责任、纪律、作风过硬的检察队伍。

  各位代表,人民性是人民检察院的根本属性。在新的一年里,全市检察机关将在市委和省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下,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市政府的关心支持和市政协的民主监督下,认真执行本次大会决议,团结一心,敢于担当,务实求真,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做好各项检察工作,为建设人民满意的检察机关,为把长沙建设成为最具安全感、公平感和正义感的城市,为服务长沙率先建成全面小康加快实现基本现代化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附注:

  有关数据、案例、用语说明

  1、相关数据:

  2、易建军集资诈骗、非法拘禁案(第1页第17行):易建军,男,1970年7月19日出生。2007年6月,易建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张某伪造资金证明,虚假出资注册成立长沙鸿飞投资有限公司,对外谎称与银行做“资金过桥”和投资房地产业务,向数十名被害人非法集资20947万元,用于高息放贷、个人挥霍等。至案发时,尚有193435万元集资款未归还。该案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法院一审以集资诈骗罪、非法拘禁罪判处易建军无期徒刑。

  3、“三个考虑到”(第2页第12行):办案前要考虑到运用何种方式不至于影响企业的形象声誉;办案中要考虑到使用何种手段才能维护企业的正常运行;办案后要考虑到如何使企业尽可能依法挽回损失、走出困境。

  4、“八个不准”(第2页第12行):不准随意着制服、开警车、鸣警笛到企业办案;不准随意冻结企业流动资金和银行帐号;不准随意查封、扣押企业财产和帐册;不准随意堵塞企业各类流通渠道;不准因执法办案直接影响重大项目洽谈和企业重要生产经营活动;不准随意拘押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技术业务、管理骨干;不准泄漏企业的商业秘密;不准随意报道可能影响企业商誉、损害企业形象的案件。

  5、“三个严格区别”(第2页第13行):把企业经济活动中的不规范行为与犯罪行为严格区别开来;把企业中个人经济犯罪与企业违章操作严格区别开来;把企业的一般违法行为与单位犯罪严格区别开来。

  6、正确把握“五个界限”(第2页第13行):正确把握合法的劳动、投资收入与贪污受贿、私分、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的界限;正确把握改革探索中的失误与渎职犯罪的界限;正确把握经济纠纷、经济活动中的不正之风、违反财经纪律与职务犯罪的界限;正确把握科技人员以自己的专业知识提供咨询或以技术入股等形式从企业获取报酬的行为与利用审批权或本单位的技术成果向企业索贿受贿、侵犯知识产权、侵犯商业秘密等犯罪行为的界限;正确把握国有企业涉及的经济纠纷与侵占国有资产犯罪的界限。

  7、王勇朝等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第2页第21行):2010年至2013年,王勇朝等人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未办理生产经营许可证照的情况下,非法加工、生产、销售残留二氧化硫的有毒蕨菜和笋丝,销售金额达77721元。尚有价值53714元的产品未销售。该案线索是雨花区检察院在依法履职中发现并监督移送公安机关的。在办理此案中,检察机关积极引导侦查取证,指导公安机关重点收集销售金额证据;建议公安机关对笋丝、野蕨菜中二氧化硫残留量以及未销售货值进行鉴定,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该案向法院提起公诉后,法院一审以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王勇朝等5人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8、黎国文故意杀人、放火案(第3页第14行):黎国文,男,1969年8月13日出生。黎国文与被害人康某因结算工程款一事产生纠纷。2015年1月10日上午,黎国文携刀来到康某住所,为支付工程款一事,与康某、周某夫妇发生肢体冲突,黎遂持刀捅刺康、周数刀,随后又对两名年幼孩子进行捅刺,造成一家四人当场死亡。事后,黎放火焚尸、割腕自杀,被赶到的消防人员救出。该案社会影响恶劣,被多家媒体以“灭门”为题予以报道。案发后,长沙市检察院提前介入侦查活动,依法快审快结、快捕快诉。2015年5月21日,市检察院依法对被告人黎国文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放火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一审判处黎国文死刑。

  9、王添鹏故意杀人、抢劫案(第3页第15行):王添鹏,男,1994年3月5日出生。王添鹏因生活拮据,产生劫财想法。2014年9月26日凌晨2时许,王窜至开福区银盆岭大桥南侧桥下,持刀抢劫坐在桥下隔离球上的被害人张某。在抢劫过程中,因张持续呼救而起杀意,持刀反复切割、捅刺张某,致张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案发后,严重影响当地居民安全感,红网等多家媒体以《五旬妇女凌晨大桥下遭劫杀》为题予以报道。长沙市检察院迅速提前介入侦查,引导公安取证,依法快捕快诉。2015年1月27日,市检察院依法对被告人王添鹏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一审判处王添鹏死刑。

  10、刘华新等11人贩卖、运输毒品案(第3页第18行):2014年3月至4月,刘华新9次为主共计贩卖、运输冰毒5千克,麻古39000粒;谭建平14次单独或为主共计贩卖冰毒51千克,麻古29000粒;姜同昌9次单独共计贩卖、运输冰毒31千克,麻古1400粒;谢宁波14次单独或伙同刘华新等人贩卖冰毒551千克、麻古39000粒。另查明,黎建新、成云、周月明、杨宇杰、胡丹等人单独或参与刘华新、谢宁波等人共计贩卖、运输冰毒605451千克、麻古12120粒;李国波、李赞军分别非法持有毒品1543克和1504克。长沙市检察院受理此案后,抽调精干力量,依法快捕快诉,并向法院提出量刑检察建议。2015年2月12日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开庭审理,采纳检察机关意见,一审判处刘华新、谭建平、姜同昌死刑;判处谢宁波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对其他7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

  11、王红利等9人贩卖、运输毒品案(第3页第19行):2014年2月以来,姚朋伙同姚某向王红利、刘尚阳等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2099千克。王红利、卢陈、刘尚阳等人将从姚朋等处购得的毒品贩卖给白玉雪、吴初以及曾某等人;白玉雪、吴初等人又将购得的毒品贩卖给吸毒人员周某和谌某等人。另查明,杨四明明知姚某贩卖毒品,仍投资参与、帮助其购买或销售毒品甲基苯丙胺1199千克;符厅明知姚朋、杨国雄贩卖、运输毒品仍为其窝藏、转移毒品甲基苯丙胺1449千克。该案经长沙市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后,法院一审判处王红利、姚朋死刑;判处杨国雄、白玉雪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对其他5名被告人依法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

  12、薛伯清涉嫌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案(第4页第17行):薛伯清,男,1966年1月31日出生。该案线索经省检察院交由长沙市检察院初查后,报省院于2015年8月25日决定对薛伯清以涉嫌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立案侦查,并交由长沙市检察院查办。经查:其在2003年至2014年担任湖南日报报业集团公司副总经理、湖南华声在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湖南在线网络传播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湖南华声在线网络传播公司有限公司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单独或伙同他人侵吞公款;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巨额财物;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供个人使用,数额巨大。该案目前正在进一步侦查之中。

  13、黄泽春涉嫌受贿案(第4页第17行):黄泽春,男,1963年2月12日出生。该案线索经省检察院交由长沙市检察院初查后,报省院于2015年12月2日指定长沙市检察院对黄泽春涉嫌受贿犯罪一案立案侦查。经查:其在2007年至2015年担任怀化市政协党组副书记、副主席、沅陵县县长、中共沅陵县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建设工程项目承揽、土地出让、企业发展扶持、干部职务调整及提拔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巨额财物。该案目前正在进一步侦查之中。

  14、张可夫涉嫌受贿案(第4页第18行):张可夫,男,1952年12月7日出生。因涉嫌受贿犯罪于2015年8月5日被长沙市检察院立案侦查。经查:其在2007年至2014年担任长沙晚报党委书记、长沙晚报社社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资产处置、工程项目承揽、工程款支付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巨额财物。该案目前正在进一步侦查之中。

  15、范秋明涉嫌受贿案(第4页第18行):范秋明,男,1962年8月24日出生。因涉嫌受贿犯罪于2015年9月29日被长沙市检察院立案侦查。经查:其在2006年至2015年担任长沙市明德中学校长(正处级)、长沙市明德中学新校区建设指挥部副指挥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学校建设工程项目、民办培训学校招揽学生培训和招生宣传、合作办学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巨额财物。该案目前正在进一步侦查之中。

  16、向元桢涉嫌私分国有资产、受贿案(第4页第18行):向元桢,男,1963年12月15日出生。因涉嫌私分国有资产、受贿犯罪于2015年10月9日被长沙市检察院立案侦查。经查:其在2006年至2011年担任湖南省送变电工程公司总经理(正处级)期间,故意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巨大;在人事任命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巨额财物。该案目前正在进一步侦查之中。

  17、喻兵涉嫌受贿案(第4页第18行):喻兵,男,1962年7月16日出生。因涉嫌受贿犯罪于2015年2月4日被长沙市检察院立案侦查;市检察院于2015年4月2日将该案交由雨花区检察院查办。经查:其在2010年至2014年担任湖南省监狱管理局规划处处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工程项目承揽、安排项目资金、协调减免项目税费、规费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巨额财物。经市检察院审查决定,雨花区检察院于2015年12月15日已依法将被告人喻兵以涉嫌受贿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18、甘霖涉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受贿案(第4页第18行):甘霖,男,1960年10月20日出生。因涉嫌滥用职权、受贿犯罪于2015年7月2日被长沙市检察院立案侦查;市检察院将该案交由长沙县检察院查办。经查:其在2009年至2015年担任湖南省粮食局调控与统计处、财务处、调控与储备处处长期间,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故意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国家财政补贴被骗取,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巨额财物。长沙县检察院于2015年12月14日对甘霖以涉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受贿罪向该院公诉部门移送审查起诉。

  19、李菊华涉嫌受贿罪案(第4页第18行):李菊华,男,1959年10月16日出生。因涉嫌受贿犯罪于2015年6月17日被长沙市检察院立案侦查;市检察院将该案交由开福区检察院查办。经查:其在2007年至2014年担任长沙市市场服务中心主任(副处级)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房地产项目开发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巨额财物。该案目前正在进一步侦查之中。

  20、郑定夫涉嫌滥用职权案(第4页第18行):郑定夫,男,1958年9月2日出生。因涉嫌滥用职权、受贿犯罪于2015年5月12日被长沙市检察院立案侦查;市检察院将该案交由宁乡县检察院查办。经查:其在2007年至2014年担任邵阳市湘西地区开发办公室主任期间,作为具体执行牵头组织项目贴息资料申报和审查工作的机构负责人,滥用职权,故意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湘西地区开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被骗取,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经长沙市检察院研究决定,宁乡县检察院于2015年12月16日已依法将被告人郑定夫以涉嫌滥用职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21、刘红波贪污、受贿、玩忽职守案(第5页第1行):刘红波,男,1979年7月16日出生。因涉嫌玩忽职守、受贿犯罪于2015年6月11日被望城区检察院立案侦查。经查:2011年7月至2015年2月,刘红波被望城经开区管委会征地拆迁办公室聘为临时工作人员,受委托从事征地拆迁青苗作物现场丈量、登记、造表核算等公务。其在履行公务中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巨额国家征地拆迁补偿款被骗取,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望城区检察院依法将此案向法院提起公诉后,2015年12月15日,法院一审以犯贪污罪、受贿罪、玩忽职守罪判处刘红波有期徒刑。

  22、周飞舟食品监管渎职案(第5页第5行):周飞舟,男,1971年1月4日出生。因涉嫌食品监管渎职犯罪于2015年8月12日被雨花区检察院立案侦查。经查:其于2005年至2013年担任高桥工商所副所长期间,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违规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致使辖区内的“王伯农副产品商行”严重违反食品安全行业标准,长期销售有毒有害野蕨菜和笋丝,销售金额达人民币77721元,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雨花区检察院依法将此案向法院提起公诉后,2015年12月15日,法院一审以犯食品监管渎职罪判处周飞舟免予刑事处罚。

  23、熊小元涉嫌徇私枉法、受贿案(第5页第5行):熊小元,男,1961年1月15日出生。因涉嫌徇私枉法、受贿犯罪于2015年5月11日被长沙市检察院立案侦查。经查:熊小元作为巡逻民警,负有查禁辖区内赌博犯罪活动的职责,在明知王某开设赌场的情况下,收受王某等人财物,为其通风报信,故意包庇使其不受侦查。天心区检察院于2015年8月31日已将被告人熊小元以涉嫌徇私枉法、受贿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24、彭国有涉嫌介绍贿赂案(第5页第8行):彭国有,男,1971年9月29日出生。因涉嫌行贿犯罪于2015年5月15日被望城区检察院立案侦查。经查:其为谋求不正当利益,以“了难”为目的,多次向特定公安人员介绍贿赂,帮助有关犯罪嫌疑人逃避刑事处罚,危害性大。望城区检察院已于2015年8月27日将犯罪嫌疑人彭国有以涉嫌介绍贿赂罪向该院公诉部门移送审查起诉。

  25、陈根贩卖毒品案(第6页第9行):陈根,男,1983年11月26日出生。2015年3月11日,浏阳市检察院在审查提请逮捕犯罪嫌疑人徐钦全时,通过承办人审阅案卷,讯问犯罪嫌疑人,核实相关证据,认为同案犯罪嫌疑人陈根的行为涉嫌贩卖毒品罪,应当予以逮捕,但公安机关未对其采取强制措施,提请逮捕,遂依法向浏阳市公安局发出《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建议书》。该案侦查终结提起公诉后,2015年9月14日,法院一审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陈根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

  26、王新村贩卖毒品案(第6页第9行):王新村,男,1985年7月29日出生。浏阳市检察院在办理易向阳涉嫌贩卖毒品案时,承办人通过审阅案卷,讯问犯罪嫌疑人,核实相关证据,发现同案犯罪嫌疑人王新村涉嫌贩卖毒品犯罪,但公安机关未同案移送审查起诉,即对其依法监督予以追诉。该案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2015年10月13日,法院一审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王新村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7、罗忠华强奸案(第6页第10行):罗忠华,男,1980年12月26日出生。2014年4月25日中午,罗忠华借机来到被害人何某住处,采取菜刀威胁、鞋带捆绑等方式限制其离开。4月25日至28日,罗数次强行与何发生性关系,并用手机拍摄强奸过程。开福区法院经审理,以被告人罗忠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开福区检察院认为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轻,遂依法提请抗诉。长沙市检察院经审查,依法决定将此案向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2015年3月23日,市中级法院依法改判罗忠华有期徒刑十年。

  28、两个“三个一批”(第6页第12行):为有效加强对监狱服刑罪犯的刑罚执行监督,长沙市检察院提出了“三个一批”的工作要求,即对监狱服刑的罪犯,发现一批认罪、悔罪、戴罪立功的罪犯,发现一批违反监管秩序甚至重新犯罪的罪犯,发现一批依法可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为有效加强对监外执行罪犯社区矫正执行刑罚的监督,市检察院又提出了“三个一批”的工作要求,即协助帮教、发现总结、树立推广一批认罪悔罪、真诚改造、重新做人、服务公民、有益社会的罪犯;认真监督、及时发现一批已脱管漏管的监外执行罪犯;重点检察、及时发现纠正一批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或者条件已经消失,应当重新收监执行刑罚的罪犯。

  29、全面、深入接受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监督的“四个主题”活动暨系列座谈会(第10页第3行):长沙市检察院根据年初有关部署,并经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主要领导同意,于2015年11月5至20日,组织开展和举办了全面、深入接受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监督的“四个主题”活动暨系列座谈会,即“全面发挥检察职能,有效服务企业发展座谈会”;“依法查办与有效预防职务犯罪,全面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座谈会”;“全面规范司法办案,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座谈会”;“全面接受监督,深入推进检务公开座谈会”。上述“四个主题”活动共召开7个场次的座谈会。在座谈会上,首先由市检察院副检察长或班子成员宣读市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陈绍纯的书面讲话,讲话内容包括介绍市检察院重视、加强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监督工作的有关情况,举行此次活动的决策过程、目的、主要内容及要求,表明全面、深入接受监督的态度和打算;然后由分管副检察长报告有关检察工作情况;接着请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对检察工作进行询问;由市检察院班子成员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当即回答询问;之后,请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有关部门领导点评;最后由主持会议的副检察长作表态发言。此次“四个主题活动”暨系列座谈会,共有来自企业界、金融界、党政机关、律师行业等方面的256名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出席,73名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就有关检察机关职能、职责和检察工作、检察队伍等情况进行了询问;43名市检察院班子成员、中层骨干现场回答了询问;听取、收集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提出意见、建议107条。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相关委室领导和出席座谈会的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对举行“四个主题”活动暨系列座谈会的形式、效果给予了充分肯定和好评。

  30、“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第10页第13行):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统一部署,湖南省检察院决定从2014年12月至2015年12月在全省开展为期一年的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分为动员部署、对照检查、整改落实、总结验收四个阶段;省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游劝荣提出了见事、见人、见原因、见整改措施、见整改结果、见责任追究、见经验教训总结的“七见”标准。长沙市检察机关对照重点问题排查表上所列的100个重点问题,共查摆出在司法作风、执行办案规范和纪律、对辩护权保护、强制措施的适用、取证和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等司法不规范问题6类36个,收集、剖析典型案(事)例21例。通过坚持“七见”标准,有效规范了司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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