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万变6万 全因举证不能

05.12.2014  19:26
  湖南法院网讯  杨某诉阳某借款15万元,借期一年,月息两分,阳某逾期未还,杨某遂向冷水江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阳某偿还本金及利息。阳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也未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该案缺席审理。

  庭审中,杨某仅提供了6万元的转款凭证以及证人吴某的证言。吴某拟证明阳某向杨某借款15万元的事实。法院依法判决阳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杨某借款本金6万元。

  15万变6万,原因何在?杨某提供的证据之间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原告杨某向被告阳某主张15万元借款的权利,仅提供了转账支付6万元借款的凭证,还有9万元借款,原告杨某以现金支付为由,既未提供付款凭证,亦未提供被告阳某出具的借据或收据;而被告阳某未到庭参加诉讼,未能确认原告杨某“支付了9万元现金借款”的事实。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此即“谁主张谁举证”,举证不能就要承担不利后果,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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