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设骗局再玩“调包” 是诈骗还是盗窃

05.01.2016  13:05
   湖南法院网讯   (高远) 先设骗局骗取被害人的身份信息资料去银行开户,再将被害人的存折“调包”,被害人往被“调包”的存折里存钱后骗子将钱取走。这一系列行为到底该如何定性呢?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理了这样一起刑事案件。

  2013年3月中旬,同案人马某(身份不详)邀集被告人姜某中窜至常德预谋实施犯罪,二人商议,由被告人姜某中假装是老板谈生意,马某假装是常德市民政局的领导。尔后,被告人姜某中找到做棕垫生意的被害人罗某生,谎称马某是其姐夫,系常德市民政局副局长,民政局需要采购1000多床棕垫捐到灾区,欲向罗某生订货并要求罗某生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和其工厂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之后,被告人姜某中将被害人罗某生的身份证复印件交给马某,马某找他人伪造了一张罗某生的身份证并利用这张假的身份证在常德市武陵区农村商业银行以罗某生的名义开户办卡及存折。同年3月18日,被告人姜某中约被害人罗某生到常德市武陵农村商业银行开户办卡及存折。之后,三人在一家餐厅的包房见面,马某问罗某生银行账户是否办好,罗某生遂拿出自己存折给马某看,马某趁其不备将事先自己以罗某生名义开户的存折与罗某生本人开户的存折调包,并要罗某生往账户里打14-15万元的保证金。随后,被害人罗某生在调包后的存折中存款人民币145000元。同案人马某通过短信提示资金到账后伙同被告人姜某中一起将存折中的人民币145099元(含开户100元)取出,被告人姜某中分得赃款人民币38000元,之后二人逃匿。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姜某中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虚构事实的方式诈骗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中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姜某中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等欺骗方法为掩护,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知,即向其自有的账户上存入人民币145000元作为交易成立的保证金,但被害人并未因此错误认知将保证金人民币145000元转移给被告人的意思表示及行为,而是在被害人未设防的情况下,由被告人将事先准备好的存折进行调换,被告人通过暗中调换行为使其犯罪目的得以实现,其获取财物主要手段,属于秘密窃取,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应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姜某中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姜某中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遂判决被告人姜某中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来源: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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