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弟起诉争宅基 并非遗产被驳回

18.11.2015  18:02
   湖南法院网讯   (易雄) 原告余某修、被告余某治系同胞兄弟。20世纪60年代,原、被告的母亲带着原、被告及姐妹余某娥、余某莲与余某付组成家庭共同生活。在与余某付生下女儿余某明后,余某付建了一栋房子,余某付夫妇、余某修、余某治夫妇各住两间。1983年前,余某修的户口迁出,之后一直居住在冷水江街道办事处集中居委会。1981年,被告余某治在原宅基地上新建了房屋,并于1989年11月份取得建设用地使用证。现上述宅基地即将被征收,原告余某修认为该宅基地系其继父余某付的遗产,要求被告余某治给予经济补偿,经协商未果,遂诉至本院。而余某付于2011年去世,余某付的女儿余某娥、余某莲、余某明均明确表示放弃对余某付遗产的继承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留下来的财产。原、被告的继父余某付于2011年去世,而被告在1989年11月就取得宅基地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因此,上述宅基地及房屋并不属于余某付的遗产。故对原告余某修要求确认原、被告之父余某付的宅基地和房屋由原、被告共同继承,法院不予支持。 来源: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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