冰毒交易100元获刑7个月

08.04.2016  12:11
   湖南法院网讯   (杨乔) 近日,东安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贩卖毒品案件,交易金额为100元,被告人获刑七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荣某系湖南省东安县人,1999年8月9日因盗窃罪被广东省番禺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00年1月8日刑满释放。2015年11月7日16时许,被告人荣某在东安县横塘镇大坪村8组其所承包的鱼塘处,以100元的价格贩卖给陈某某一小包冰毒。同年11月10日被告人荣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荣某贩卖毒品给他人吸食,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能当庭认罪,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被告人荣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官说法:

  毒品犯罪是指涉及毒品的犯罪,我国刑法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均为犯罪行为。毒品犯罪主要包括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强迫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来源:东安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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