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在全国部分地区开展基层儿童福利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

12.10.2015  10:59

民办函〔2015〕298号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在全国部分地区开展基层儿童福利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

从2010年开始,民政部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合作在山西、河南、四川、云南、新疆5个省(自治区)开展“中国儿童福利示范区”项目。通过5年的运作,项目区儿童福利工作得到切实加强,儿童福利政策得到全面落实,初步构建了以儿童信息报告监测反馈机制、儿童帮扶机制、儿童福利资源保障机制、多部门联动机制“四个机制”为核心内容,以村儿童之家为活动场所,以村儿童福利主任队伍为村社工作力量的基层儿童福利服务体系,惠及的7万多名儿童得到福利服务和保障,身体健康状况、生活环境、教育机会有所改善,基本权益得到保护。为推动全国范围内的基层儿童福利服务体系建设,民政部决定,推广“中国儿童福利示范区”项目经验,在全国百县千村开展基层儿童福利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工作目标

试点工作坚持儿童利益优先、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为建立全国范围内基层儿童福利服务体系提供实践基础,以推动中国基层儿童福利服务体系建设为总体目标,探索将儿童福利服务的递送体系延伸到社会最基层的农村村寨和城市社区,将儿童福利的服务对象范围由孤儿等困境儿童扩展到所有儿童,将儿童福利服务的内容由补缺型服务拓展为包括预防和救助的适度普惠型服务。

二、试点地区名单

基层儿童福利服务建设试点在原中国儿童福利示范区项目12个县、120个村的项目单位基础上新增89个县(市、区)、890个村(社区)。新增地区包括第一、第二批全国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建设试点县(市、区)和山西、安徽、河南、湖北、广东、广西、四川、云南、新疆等9个艾滋病高发省份推荐的地区(具体名单附后)。每个试点地区选出10个行政村或社区。

三、试点工作任务

(一)建立部门协调联动机制。试点县(市、区)要建立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协同的儿童福利工作协调机制,协调发改、财政、公安、教育、卫生、人社、司法、住建、民宗、残联、共青团、妇联等部门通力合作、各负其责,保障儿童福利工作的人、财、物配置,将政府对儿童的各项福利保障和保护政策切实落实到属地的每个儿童。

(二)建立儿童福利指导中心、儿童福利服务工作站和儿童之家。试点县(市、区)要依托儿童福利机构建立儿童福利指导中心,协助政府分析全县儿童基本情况、针对性地制定全县(市、区)的儿童福利工作计划和评价方案,协助乡镇(街道)儿童福利工作站、村(社区)儿童福利主任制定针对本辖区的儿童福利工作计划并督导评估计划的落实情况,为机构内的孤残儿童协调家庭和社区帮扶;对机构外孤儿和独居困境儿童的家庭养育进行指导和协调;对有特别监护支持需要的儿童家庭提供服务和支持。依托乡镇(街道)建立儿童福利工作站,协助乡镇(街道)分析本地区内儿童情况并制定相应的儿童福利行动计划;对孤儿和独居儿童进行登记造册,与社会散居孤儿的监护人签订协议,负责对孤儿和所有享受困境儿童津贴的儿童的养育状况进行巡查和监督评估,协助落实孤儿保障政策和困境儿童保障政策,负责为收养、抚养、寄养孤儿的家庭提供养护指导、培训;为受到虐待威胁的儿童提供庇护或转介服务;为辖区困境儿童提供康复、特教、养护服务支持;指导并协助儿童福利主任在农村、社区开展儿童福利服务工作。依托村(社区)建立儿童之家(活动中心),配备相应的儿童学习娱乐设施设备,充分利用儿童之家这一平台,收集属地所有儿童的动态信息,制定并落实本地儿童福利工作计划;不断宣传儿童福利政策,及时了解并上报困境儿童情况、提供基本儿童福利服务、转介需要进一步支持的儿童个案;开展各种有益的儿童集体活动。

(三)建立儿童福利主任队伍。在行政村和大的社区设置专(兼)职儿童福利主任,配备相对独立的办公场所。儿童福利主任收集汇总本辖区儿童信息,掌握儿童及其家庭基本状况,对儿童进行动态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上一级相关部门报告;定期探访、政策宣传,督查协助儿童福利对象各项制度的落实,为有需要的儿童提供咨询、转介等服务,解决儿童福利工作最后“一公里”的问题;广泛吸纳志愿者,特别是儿童青少年志愿者,为属地儿童服务。儿童福利主任要熟悉涉及儿童的各项保障政策,收集汇总儿童各种需求,通过乡镇儿童工作站协调县一级相关部门对儿童进行帮扶。

(四)建立基层儿童福利服务工作动态管理和评价机制。建立儿童信息统计、监测、反馈报告制度,打造儿童福利服务平台。建立儿童福利台账制度,为困境儿童建设专门档案和联系卡,做好困境儿童信息统计工作。完善儿童成长与福利需求监测与发现机制,明确监测和发现的主体、内容、渠道和方式,并根据当地自然地理条件、联络条件等情况,制定相关的信息递送制度。建立健全帮扶制度,根据项目自身的资源供给现状,综合考量困境儿童的数量、需求情况,及时给予切实可行的帮助。建立儿童福利主任监督管理制度,将儿童福利主任的工作纳入当地年终考核范围。

四、试点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试点工作。各省级民政厅(局)要把“基层儿童福利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作为制度创新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省、市、县三级民政部门要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逐级上报年度进展报告,安排专门的工作人员负责试点地区具体工作的指导和各项制度的落实和考评,要按照试点方案的总体部署,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落实措施,使得试点工作切实取得成效。

(二)突出抓好儿童福利主任队伍和儿童之家(活动中心)建设。各地在选定儿童福利主任时,要充分考虑儿童需求,身体状况、文化素质、是否有充足的精力开展儿童福利服务工作等情况,落实他们的相关待遇,签订劳动合同,保障其基本权益。要充分利用妇联、共青团、少先队等现有儿童福利服务政策和设施设备,整合有效资源,搞好村居儿童之家(活动中心)建设。

(三)充分发挥专家团队和社会力量的作用。在试点工作中,各级民政部门要把发挥专家团队及社会力量作用作为试点工作的一个重要内容,不断充实试点工作力量,努力提高试点工作质量。发挥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公益研究院现有专家团队作用,协助试点地区做好试点工作的计划制定、人员培训、业务指导工作。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试点地区儿童福利服务,利用试点地区儿童相关信息,为有需要的儿童提供心理疏导、精神关爱、成长辅导、权益维护等专业服务。

(四)加大对试点工作的投入。民政部本级彩票公益金将试点工作列为分配因素,每年予以支持。各地要通过设置公益岗位、政府购买服务、社工岗位开发、在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建立儿童福利专项等多种措施解决人员和经费问题。有条件的地区要充分协调当地财政部门将基层儿童福利服务体系建设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做到有岗位承担职能、有人员落实任务、有经费开展工作。

附件:全国基层儿童福利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单位名单

民政部办公厅

2015年8月21日

联系人及方式:武福祥 王金霞

(010)58123262,58123254

传真:(010)58123260,581232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