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智慧法官 办精品案件

02.08.2016  10:03

      近日,湖南高院民三庭在审理一起涉港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合议庭(审判长伍胜、承办法官曾志燕、合议庭成员唐小妹)在精准把握案情、敏锐抓住当事人陈述及其举证破绽的情况下,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民诉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创新性适用当事人具结制度,探索统一规范保证书格式,并将书面具结和口头具结相结合,对虚假陈述并作伪证的一方当事人起到了较好的心理震慑作用。该案在经历连续两次开庭、五个回合的质证、谈判后,之前针尖对麦芒、顽强抵抗的双方当事人最终坦诚相对、握手言和,并以上诉人(原审被告)唐某承认全部400万借款本金事实而调解结案。案件审结后,双方当事人及其律师由衷评价:“这是我们参加的最严肃有效率、体现了法官办案经验和智慧的案件。”
      一、明辨真伪,充分发挥庭审功能,切实查明案件客观事实
      本案系一起借贷争议事实和大部分款项交付事实除当事人陈述之外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对同一案件事实的陈述截然相反、真伪不明、且双方当事人情绪表现均较为激烈的案件。原审原告帅某诉称,其与香港居民唐某于2007年经朋友介绍认识,其后唐某陆续多次向其借款几万元到百余万元不等,2012年1月,双方就之前借款进行结算,并由唐某书写了一张530万元的总借条给帅某,同时将之前多次借款的相关票据予以撕毁。因唐某在借条约定的还款日期逾期近两年后仍未还款且失去联系,故帅某诉至法院请求实现债权。唐某一审未到庭参加诉讼,一审法院在依法公告送达并缺席审理后支持了帅某的诉讼请求。唐某不服上诉至我院,并称帅某有赌博恶习,其系为帅某帮忙而签订借条,涉案借款事实根本没有发生。
      在案件事实真伪难辨的情况下,规范而高效的庭审在保护诉权、认定证据、查明事实、公正裁判中具有决定性作用。基于这一认识,合议庭决定首先以庭审为突破口,切实查明案件事实。一是充分运用审前程序,找准庭审重点。承办法官结合一审庭审笔录、举证质证、上诉状等案卷材料认真阅卷,对双方当事人存在争议的事实和证据情况进行列表梳理,并主动与当事人联系,进一步明确其内心诉求、整理证据、明确争议焦点、找准庭审重点。二是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引导当事人积极举证。二审庭审中,唐某仍未到庭,双方当事人及各自证人证言对同一案件事实的陈述仍然完全相反(唐某仅有书面陈述),且本案系借款行为发生在前、签订借条行为发生在后,由于时间相隔较远,债权人的相关支付凭证不全、利息约定不明,在借条载明的530万元借款中(本金400万、利息130万),债权人主张有大部分系现金或转账支付,但无任何支付证据,而对方当事人则对涉案借款矢口否认,并对涉案借条的形成提出完全不同的事实主张。对此,合议庭进一步强化民事诉讼证明中当事人的主导地位,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引导当事人积极举证,依法确定当事人证明责任。在帅某对其支付能力和涉案部分还款凭证进行补充举证、双方当事人在质证过程中多次辩论及部分自认的情况下,案件客观事实逐渐明晰。
      二、不厌其烦,充分发挥沟通艺术,准确把握当事人心理状态
      然而,涉案部分待证事实除当事人陈述之外仍然没有其他证据证明,且大部分款项交付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简单裁判,必然会引起裁判不公的质疑、并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增强法官的心证和内心确信,一方面,在充分听取和观察当事人陈述及表现的基础上,合议庭成员就涉案借贷关系的主客观事实耐心询问当事人,对当事人及证人陈述截然不同的涉案借条签订的时间、地点、人员等关键信息进行比对询问,找出其陈述及证据破绽;另一方面,结合双方的举证质证情况,耐心向当事人释明利害关系和各自的诉讼风险,并要求各委托代理人通知双方当事人本人到庭说明情况并接受询问。唐某代理人在第一次庭审时当庭与唐某电话联系,唐某电话承诺于三个工作日后到庭,但在第二次开庭时,唐某以在国外有商务活动为由仍未到庭。在此情况下,合议庭一方面再次当庭严肃释明,唐某无正当理由未在其承诺期限到庭,必然会产生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另一方面引导债权人继续就其借款事实进行充分举证。唐某在案件客观事实逐渐明晰、权衡利弊的情况下,最终决定到庭接受询问。
      三、对症下药,灵活运用当事人具结制度,一举揭开案情虚假面纱
      在综合分析证据及案情的基础上,合议庭认为,唐某此次决定本人到庭参加诉讼,证明其心理防线已有所松动,是解决本案纠纷的最佳时机。为进一步加大对虚假陈述并作伪证当事人的心理威慑力度,使案件事实水落石出,审判长决定在本案中探索适用针对当事人陈述的具结制度,具体做法为:
      一是依照民诉法第七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一条、民诉法解释新增的第一百一十条以及《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七十五条等规定,规范制定当事人如实陈述保证书,载明保证义务和当事人陈述不实将承担的作伪证之法律后果。
      二是严明法庭规则,严肃庭审纪律。在经过前期庭审确信本案借款事实应已客观发生、排除虚假诉讼的情况下,合议庭认为双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截然相反的陈述中必然有一真一假,为使当事人对庭审产生严肃感,并防止作虚假陈述的一方当事人在庭审时利用手机录音录像并串供,在严明法庭规则和庭审纪律的基础上,承办法官要求所有参加庭审的人员将手机关机并统一交由书记员保管,尽可能地引导当事人在庄严肃穆的庭审环境下进行客观如实的陈述。
      三是采取书面具结与口头具结相结合的方式,在到庭的双方当事人说明案件情况之前,责令其当场签署保证书,并由双方当事人分别朗诵保证书,使当事人对其陈述产生严肃感,从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和精神层面对其产生约束力。
      四是抓住当事人的陈述破绽询问关键事实,突破虚假陈述当事人的心理防线。虽然当庭具结,唐某仍然对借款事实拒不承认,但合议庭敏锐发现,唐某的陈述状态从具结前的信誓旦旦、理直气壮逐渐变化为具结后的前后不搭、表述结巴的心虚状态,且其陈述与相关在案证据以及其证人证言存在自相矛盾之处,承办法官抓住其破绽连续询问其关键事实,唐某回答更加难以自圆其说,审判长结合保证书进一步向其释明虚假陈述的法律后果的严重性,唐某的心理防线被突破,最终承认借款400万元本金事实确实存在,并主动要求与帅某对本案进行协商调解。合议庭对唐某进行了训诫。鉴于双方同意调解,在合议庭主持下双方当场签署调解协议。在当事人具结制度的助力下,本案得以一举突破、调解结案。
      四、启示:法官智慧与创新
      近年来,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虚假陈述、缺乏诚信、诉讼恣意等情形日益增多,且有愈演愈烈之势,严重地影响了司法的公正与权威。尤其是在民间借贷纠纷中,由于借贷行为不规范、支付凭证不完善等原因,一方当事人为了赖账而作虚假陈述、作伪证等现象时有发生,导致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既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又对人民法院的依法裁判带来较大风险,也严重助长了金钱至上、不讲诚信的社会不良风气。针对这一现象,民三庭分管院领导刘庆富副院长指示,要充分运用诉讼新规,创新工作方法积极应对。民三庭认真落实刘院长的这一指示,在近年来案件数量成倍增加、办案任务十分繁重的情况下,始终高度重视办案质量和办案效果,充分发挥精益求精的法律工匠精神,积极运用诉讼新规破解审判难题,用务实创新和担当负责的精神,用心审理好每一起案件,化解好每一起纠纷。
      当事人具结制度是我国民诉法司法解释参考大陆法系国家的经验新增的规定。此次民三庭对这一制度的创新性准确适用,将办案法官的智慧经验与庭审程序、法律规定相结合,充分体现了能动司法、创新性司法的精益求精的法律工匠精神,对于推动诉讼诚信、促进社会公平、化解矛盾纠纷发挥了积极作用,对于审判实践中类似案件的审理具有一定的借鉴示范意义。

 

来源: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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