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私自扣押抵押财产构成侵权
06.05.2016 11:06
本文来源: 法院网
2012年10月4日,蒋某向刘某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蒋某将自己的一台大众波罗牌汽车作为抵押。借款到期后,蒋某未履行到期债务。2013年12月1日,刘某将蒋某的汽车开走。事后,蒋某多次电话联系要求刘某归还汽车,但刘某一直未归还。蒋某认为刘某的行为侵犯了其财产所有权,诉至法院,要求刘某归还汽车并赔偿损失4.5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作为债权人,在与债务人因还款问题发生争议时,首先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通过合法途径依法行使权利。刘某以借条上约定了“蒋某愿意将大众波罗牌汽车作为抵押”为由,强行将该车扣走,侵犯了蒋某的合法财产所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在协议不成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故刘某作为债权人如若为实现抵押权应通过与债务人协议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以拍卖、变卖抵押财产的方式解决,而不应私自扣押抵押财产,刘某私自将蒋某车辆扣押的行为已经构成侵权,蒋某要求刘某返还车辆的主张依法应予支持。蒋某主张由于刘某的侵权行为给其造成损失4.5万元,并提供了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证明,要求刘某予以赔偿,但没有提供相应的租赁合同、工资证明等相关证据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风险,故对蒋某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来源: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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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5.2016 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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