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死亡 担保人负责偿还

01.07.2015  14:46
  近日,株洲县人民法院民一庭审理了一起保证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由被告即借款保证人罗某对借款人冯某向原告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合计3.2万余元承担偿还责任。

  被告罗某与冯某(于2015年1月已死亡)生前系朋友关系。2014年12月15日,经被告罗某介绍,冯某向原告借款3万元,借款期限至2015年4月14日,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被告罗某也在借条上作为担保人签字,自愿为冯某的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2015年1月,借款人冯某在的借款合同履行期内意外死亡,也未归还原告借款本息,原告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借款担保人被告罗某对冯某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罗某签订的《担保书》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本案属于连带责任保证情形。根据法律规定,连带责任保证情形下,债务人在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义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主债务人冯某在借款合同履行期内已经死亡,且没有履行还款义务,本案并没有保证人可以免除保证责任的情形,故被告罗某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在债权的要求下承担还款责任。被告罗某作为保证人在承担还款责任后,有权对主债务人冯某的继承人行使追偿权。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由被告罗某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3.2万余元的判决。 来源:株洲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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