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死亡 保证人仍需担责

16.06.2015  12:01
  湖南法院网讯  2013年3月,段某因生意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某信用社借款10万元,段某之友被告李某为该笔借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约定借款期限为两年,保证期限为主债务届满之日起两年。2015年3月,债务人段某因病去世。2015年4月,原告某信用社将段某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及保证人被告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段某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及保证人共同偿还段某的债务。审理中,被告李某认为段某已经去世,故其保证责任依法应当免除。

  该案中,债务人死亡,保证人是否需要继续承担保证责任问题?依照担保法第六条规定: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因此,相对于主债务、主合同而言,保证是保证人与债权人签订的关于担保主合同履行的一种从合同,主债务不存在时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也随之消灭,但是债务人死亡债务并不就此消灭。本案中,被告李某与原告某信用社签订的保证合同,真实合法,依法受法律保护。双方约定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且该案诉争债务仍处于保证期间,故被告李某依法应当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来源: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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