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钱借出犯罪来

06.11.2015  12:11
  湖南法院网讯  近日,沅江市人民法院共华法庭审理一起原告为56户村民的民间借贷案件,涉案金额160多万元,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刘云(化名)涉嫌刑事犯罪,将该案移送至公安机关。

  2012年至2013年,被告刘云以生产经营需要资金为由,跟当地村民借款。案件原告56人大多是五十多岁的农民,收入不高,省吃俭用攒下一两万元积蓄,在刘云经营船厂、挖沙船、投资房地产这种美丽的幌子下,悉数借出。

  然而,被告刘云并未将借来的钱用于生产经营,而是转借给了第三人,将其中一笔50万元转借给李勇(化名),每月获得4分利息。2015年,刘云不能向村民兑付到期的本息,担心血汗钱打了水漂的村民才开始慌了,向法院起诉,追要欠款。

  法庭审理认为,被告刘云的行为不仅仅只是简单的经济纠纷,其行为已涉嫌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沅江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后,被告人刘云已被拘捕,并将侦查后的材料报送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现沅江市检察院已向法院提起公诉,要求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被告人刘云进行刑事处罚。被告人刘云面对的,不仅是承担偿还借款的民事责任还有严厉的刑事处罚。

  法官提示:远离非法集资,谨慎民间借贷。提高法律意识,加强自我防范和保护。对于他人提出的借款要求,务必要考虑对方的信用程度和偿还能力,询问对方的借款用途,保留借款凭证。同时,出借人把钱借给企业不等于放进保险箱。由于受到利润滑坡、资金短缺等影响,企业的偿债能力降低、甚至破产。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往往因出借人的证据不规范而给法院的审判带来一定的难度,同时因借款人出逃而给法院的执行带来客观难题。民间借贷的风险很大,要谨慎参与。 来源:沅江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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