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车小事起纷争 挥刀伤人被判刑

12.06.2016  15:42
   湖南法院网讯   (陈俊) 因好朋友刘某借摩托车未及时归还,凡某一气之下竟持刀将刘某砍伤,年轻气盛的凡某最终因自己的一时冲动而受到法律的严惩。近日,安仁县人民法院依法宣判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凡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2015年8月19日晚上,被害人刘某借用被告人凡某的摩托车回家。次日中午,被害人刘某将该摩托车归还被告人凡某时,两人就摩托车归还一事发生争吵。争吵中,被告人凡某从家中的碗柜上拿出一把刀朝刘某砍去,刘某用手阻挡时被砍伤,刘某受伤后跑步离开途中摔倒在地,被凡某追上在其腿部又砍了几刀。随后被告人凡某叫他人将被害人刘某送往医院治疗并将刀丢弃在乐江大桥下的河水里,乘车逃往郴州。经鉴定,被害人刘某的伤势为轻伤二级。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凡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凡某在原判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凡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本案系民间纠纷引起且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同时,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凡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刘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刘某的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安仁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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