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车借出数万赔偿款
21.06.2016 01:52
本文来源: 法院网
被告黄某与陈某是多年朋友,碍于朋友交情,黄某经常把自己所有的一辆摩托车借给陈某使用。2013年8月26日,陈某驾驶从黄某处借来的摩托车从南县南洲镇大世界方向往兴盛路方向行驶,经赤沙广场左转弯经过广场南向路口人行横道时,将在步行的原告胡某撞伤,致原告九级伤残,造成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南县交警大队认定,被告陈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故原告胡某起诉至法院请求被告黄某与陈某连带赔偿此交通事故造成的医疗及经济损失费共计98448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胡某所遭受的各项损失是因被告陈某无证驾驶无牌照的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所致。被告黄某系事故车辆的实际车主,其将无牌车辆借给无证的被告陈某驾驶造成交通事故,对其车辆管理不严造成的损害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依法判决由被告陈某、黄某在交强险范围内连带赔偿原告胡某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共37778元。其余损失46236.70元,被告黄某赔偿13871.01元,被告陈某赔偿32365.69元。
法官提醒:借车出事故,哪些情形车主要担责?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租借等情形机动车车主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车主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车主是否承担法律责任,主要看其对损害的发生是否有过错。借车出事故,法律规定车主有以下四种过错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学法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四十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来源:南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本文来源: 法院网
21.06.2016 0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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