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期内约定利息 起诉偿还获支持

04.12.2015  11:47
   湖南法院网讯   (王勇才 唐盼霞) 法律对民间借贷的利息并无强制要求,有偿或无偿由双方约定。如当事人对利息有约定的,且对利息的约定不得超过法律规定,借款人应按约定支付利息。近日,汝城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约定利息获支持。

  2013年4月8日,刘某因办养猪场向何某借款3万元,刘某出具借据壹份,双方约定月息15‰(即每月支付450元),利息按季支付,借期一年。事后,何某多次向刘某催讨,刘某至今仍未归还,于是何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因办养猪场向何某借款,属民间借贷,没有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是一种合法的借贷关系,依法应受法律保护。作为借款合同的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刘某向何某借款3万元,刘某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还款义务。经何某向刘某催讨,刘某仍未履行还款义务,故何某要求刘某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借款利息,因何某与刘某约定按1.5%计算,利息的约定符合法律的规定,法院认为按双方约定支付利息较为妥当。如刘某未按期还款,刘某还应加付何某自判决之日起到清偿之日止的每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延期还款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来源:汝城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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