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时预先从本金中扣除利息 借款按实际支付金额偿还

30.11.2015  13:06
   湖南法院网讯   (李建光) 原告蔡某在借款给被告吴某时,将利息从本金中扣除。因被告吴某未按时还款,原告蔡某将被告吴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吴某偿还借款20万元及利息。近日,宜章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吴某偿还原告蔡某借款本金18.8万元。

  3月12日,被告吴某以买房缺资金为由,向原告蔡某借款20万元,被告吴某立下借条一份,借条内容为:“今借到蔡某人民币贰拾万元整,借款期限三个月,月息贰分,立此为据! 借款人吴某 。”借款时蔡某预先扣除了3个月的利息1.2万元,实际交付借款18.8万元。借款到期后,被告吴某未按约还款。于是原告蔡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吴某向原告蔡某借款,有被告吴某立下的借条为证。双方之间的借贷事实清楚,借贷关系明确,予以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本案中,原告蔡某借款给被告吴某时预先从20万元本金中扣除了三个月利息1.2 万元,实际付给被告吴某18.8万元。被告吴某应偿还原告蔡某借款本金18.8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来源:宜章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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