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时未约定利息 出借人主张支付被驳回
04.05.2016 19:23
本文来源: 法院网
刘某辩称借款属实,但双方借款时未约定利息,且刘某在借款后也一直未支付过利息,因此王某要求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但双方的借款合同未约定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对王某要求被告支付借款后至起诉前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值得一提的是,这里的“不支付利息”是指在约定期限内或无约定期限时,借款权利人催告并主张利息前,借款不支付利息。但对于出借人要求借款人支付自出借人起诉之日起的逾期利息,应当予以支持。 来源: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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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5.2016 1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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