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去世 法院判决继承人还债

07.06.2016  21:24
  湖南法院网讯  2013年11月,马某因急需资金向某银行贷款五万元。2014年12月15日,马某到银行还款时,隆某(已故,生前是该银行的职员)要马某将还信用社的五万元借给他使用。马某见隆某是银行的职员,便同意将要还银行的五万元借给隆某,隆某向马洪斌出具了借条。之后,隆某不幸于2015年8月1日死亡。隆某继承人有三人,分别是其母亲张某、大儿子隆某涛与小儿子隆某宇。马某将隆某的三位继承人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由张某、隆振涛与隆振宇共同偿还借款5万元。在法院开庭审理过程中,张某、隆某涛与隆某宇均没有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经查,隆某遗产只有住房公积金6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本案中三位继承人均没有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故应视为三位继承人已经接受继承隆某的遗产。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本案中,由于法院查明隆从军只有遗产6万元,因此其三位继承人实际继承遗产价值为6万元,故法院判决由三位继承人在所继承遗产范围内偿还马某借款5万元。 来源:新邵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刘晓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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