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借款下落不明 公告送达判决偿还

26.04.2016  19:04
   湖南法院网讯   (陈慧) 近日,株洲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朋友之间借贷的纠纷案,依法判决由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万元及逾期利息。

  吴某与沈某系朋友关系。2015年1月14日,沈某因办厂缺乏资金向朋友吴某借款5万元,并向其出具了借条一份。借款期限到期后,经多次催收,均以各种理由拒绝偿还借款。最后竟无法联系,下落不明。吴某以借条为据将朋友告上法院,要求沈某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及逾期还款利息。沈某经法院依法公告送达应诉材料和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沈某向原告吴某出具的借条,能证实被告沈某向原告吴某借款的事实,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原告吴某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原告与被告约定借款期限为4个月,即还款时间为2015年5月14日,现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已届满,被告依法可要求偿还,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万元元的理由成立,依法应当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之规定,原告可要求被告承担逾期还款利息。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由被告沈某向原告吴某偿还借款本5金万元及逾期利息的判决。 来源:株洲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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