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路协议起纠纷 获补偿再索赔被驳回

05.04.2016  19:26
   湖南法院网讯   (陈云平 李婕) 因乡村公路的修建需占用某村民家的房屋出檐地坪,当地村委与村民达成补偿协议并赔偿村民损失,公路建成后该村民又以公路占用了自家房屋为由起诉要求赔偿。近日,安化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依法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2006年,A村为改善交通条件,方便村民出行,计划修建一条乡村公路,后成立了修路指挥部负责乡村公路具体修建事宜。因公路须经过A村村民陈某的房屋,修路指挥部与A村委会找到陈某协商并达成口头协议:陈某同意拆除其偏屋,由A村委会赔偿陈某偏屋损失2000元。协议达成之后,陈某之妻当即收取了偏屋赔偿款2000元。2008年A村与相邻两村合并为B村,2015年公路硬化后,陈某又以公路侵害了其权益、给其造成了安全隐患为由,将B村民委员会诉至法院,要求归还其出檐地坪和安全出路并赔偿各项损失四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村委会修建乡村公路系公益建设事业,在修建乡村公路时原、被告已就原告偏屋的问题协商并达成口头协议,被告依约拆掉了原告偏檐并给付了原告的赔偿款,原告也收取了赔偿款,故原告要求归还出檐地坪和安全出路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案原告以被告侵权为由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其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尚不足以证明侵权事实及其损失的存在,因此对于原告村民的诉讼请求,法院难以支持,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相关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村民的诉讼请求。 来源:安化县人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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