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贷员盗用客户身份冒名贷款获刑

11.11.2014  17:48
  湖南法院网讯  身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贷员却利用其职务之便,多次冒名、借名贷款共38笔,共计金额271万元。近日,安乡县人民法院以挪用资金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阳某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毛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2011年至2012年,被告人阳某、毛某和同案人杨某(另案处理)盗用胡某等38人身份资料,冒名在借款借据签字、按印和照相,向安乡县安全信用社申请贷款。其贷款资金主要用于毛某之子和阳某之子在广东省深圳市开办的深圳市松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经营,因全部亏损致贷款不能收回。阳某归案后向安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归还贷款52.5万元;毛某在立案前已归还贷款利息1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阳某身为安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贷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伙同被告人毛某利用他人身份资料,以本人或他人名义取得贷款,用于经营活动,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且数额巨大。阳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因其在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并归还部分贷款,挽回安全信用社部分经济损失,酌情从轻处罚;毛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在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视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来源:安乡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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