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诈骗9.6万 获刑4年

12.10.2015  13:13
  湖南法院网讯   王某以虚假证明办理信用卡后,持卡消费、套现,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仍有本金9万余元未归还。近日,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2013年5月19日,王某在中国农业银行邵阳分行用一张虚假的房产证作资产证明,以自己的名字申请办理了卡号为0006259980000543809、授信额度10万元的信用卡。王某领取卡后持卡消费及套现用于经营童装生意,经发卡银行于2014年7月11日、9月26日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有本金96 962.29元未归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规定,超过规定的期限透支人民币96962.29元,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仍未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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