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外借遭恶意透支 借卡人也背上诈骗罪名

20.04.2016  18:41
   湖南法院网讯   (伍雯婧 杨祖峰) 为帮哥哥周转资金,双牌县的刘女士把信用卡借给了哥哥刘某,之后刘某透支后未还,连累刘女士也受背上了信用卡诈骗罪名。近日,双牌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案件,刘女士被一审判处犯信用卡诈骗罪。鉴于刘女士归案后自愿认罪,并主动归还了全部透支款息,犯罪情节轻微,双牌县人民法院决定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2006年6月,刘女士的哥哥刘某因为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便求妹妹帮忙。刘某提议让刘女士去申办信用卡套现,来解决自己的资金问题。当时,刘女士在双牌县开办了一家摩托车修理店,有一定的固定收入,办理信用卡的额度和成功性相对大一些。一心帮哥哥的刘女士并没有多思量,便跟哥哥一同来到双牌县农业银行,先后申请了两张信用卡,并将这两张卡借给了哥哥。到了2012年,刘某使用刘女士的一张信用卡透支了本金19894元后,却并没有按规定及时还款。银行于2012年至2015年间多次向刘女士催收,却发现刘女士已离开双牌外出打工,通信地址和电话号码均已更换,其家人也表示不知其所踪。直到2015年年底,银行依然没有能够收回被拖欠的本金及其利息。

  见欠款迟迟无法追回,银行向公安机关报了案。2015年12月5日,刘女士因涉嫌信用卡诈骗,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16年1月11日,双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刘女士犯信用卡诈骗罪,向双牌法院提起了公诉。2016年2月29日,双牌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女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19894.1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女士犯信用卡诈骗罪罪名成立。但被告人归案后自愿认罪,并主动归还了全部透支款息,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情节轻微,可免除刑事处罚。据此,判决其犯信用卡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

  以案说法

  现代生活中,信用卡与我们越来越密不可分,大到买房买车,小到超市里买米买菜,都能用上它。信用卡使用起来方便快捷、相对安全,同时也让“提前消费”成为了可能。但是,随着信用卡使用者的增多,信用卡诈骗案件数量也在增多。

  恶意透支涉嫌犯罪

  使用信用卡刷卡需要及时还款,这是持卡人都应该牢记的基本常识,但也有个别持卡人利用银行给予的信用额度,恶意透支,久拖不还,甚至一躲了之,殊不知这种行为已经构成了犯罪。所谓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本案中,刘女士就属于信用卡犯罪中的恶意透支行为。

  信用卡外借风险高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出台的《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持卡人信用卡仅限于合法持卡人本人使用,持卡人不得出租或转借信用卡及其账户。同时,在各银行信用卡申请书或章程中,也都会明确写明因出租或转借信用卡及其账户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由此可见,信用卡出借他人所产生的一切风险,将由持卡人来承担。信用卡切不可外借,一时义气很可能会给自己造成财务上、法律上的多重风险,本案中的刘女士就是因此惹上了官司,所以尽管她看起来十分无辜,实则并没有被冤枉。

  主审法官提醒各位信用卡持卡人,信用卡的使用要注意:一是绝对不能外借,要谨慎保管和使用。二是使用消费也一定要量力而行,避免超出自己的偿还能力。此外,在信用卡使用卡过程中,若工作单位、通讯地址、电话、电子邮箱、身份证件信息等发生变更,应当及时到发卡机构或与发卡机构联系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否则,因此导致的损失也将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来源:双牌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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