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格式条款变相免责 法院判决无效

14.11.2014  19:42
  湖南法院网讯  投保人因工伤被鉴定为九级伤残,保险公司却以不符合保险伤残等级标准,应免除责任为由拒绝赔偿。近日,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对这起保险合同纠纷案进行了审理,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投保人20000元。

   2010年7月1日,杨某在车间修理设备时被电击伤,用去医药费用10万余元。经工伤鉴定为九级伤残。此前,单位为杨某在保险公司投保了职工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杨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赔付了杨某医药费用5000元。2013年8月30日,经益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杨某为九级伤残。杨某要求保险公司理赔伤残保险金4万元,而保险公司认为结合保险合同所附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杨某的伤情不构成该合同条款中所规定的1-7级伤残等级,故不同意赔付残疾保险金。杨某遂诉至赫山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保险公司自行规定的7个伤残等级,与目前法律规定通用的人身残疾10个等级标准不符,其格式条款变相免除了保险人应当承担的部分赔偿责任;且保险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已对格式条款所附伤残等级标准向投保人作出了明确说明,故该条款对投保人不产生效力。据此,依据合同公平原则,判决保险公司赔付杨某伤残保险金2万元。 来源: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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