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机动车商业保险不计免赔 无责方向保险公司索赔获支持
27.01.2015 21:05
本文来源: 法院网
2014年2月21日,邹旭为自己的小轿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等商业保险,其中机动车损失险的赔偿限额为23万余元,不计免赔,保险期间为2014年3月8日至2015年3月7日。2014年7月14日,邹旭的驾驶员罗某某驾驶该车在京港澳高速上跟另外一辆汽车发生刮擦,造成该车损坏。2014年8月18日,湘潭市某价格评估事务所出具价格评估报告,认定该车的修复价格为5万余元。2014年8月20日,邹旭在4S店维修该车并支付了维修费。邹旭在本次事故中共支付车辆维修费、施救费和评估费合计5万余元,对方车主却不愿赔偿,邹旭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邹旭与某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邹旭按合同的约定交纳了保险费,某保险公司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赔付义务。某保险公司辩称邹旭在此次交通事故中不负责任,应向有责方索赔,以及不承担鉴定费的答辩意见没有法律依据,故法院不予支持,某保险公司应向邹旭赔偿车辆维修费、施救费和评估费。某保险公司在向邹旭赔偿后,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享有代位追偿权。遂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邹旭车辆维修费、施救费和评估费合计5万余元。 来源: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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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1.2015 2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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