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20万保证金未能进场施工 法院判决甲方支付利息

23.06.2016  16:50
   湖南法院网讯   (高远) 近日,常德市的男子张某与常德市H农业公司打起了官司,究其原因是常德市H农业公司承诺张某于2014年4月10日前可进入该公司的农业开发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张某还为此向H农业公司支付了20万元保证金。现在两年时间过去了,H农业公司不仅没有按照约定让张某进场施工,还迟迟以各种理由不予退还保证金。遂张某一纸诉状将常德市H农业发展公司告上法庭。近日,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这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原告张某与被告常德市H农业发展公司于2014年3月10日签订了《农业开发建设项目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由乙方(即原告)承建甲方(即被告)公司的农业综合开发建设项目(公司基地园区给水、喷灌、配电、照明及设备安装项目)。总工程量约1000万元。开工日期为2014年4月10日之前。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包质量与安全。签署合同时乙方须向甲方交纳履约保证金按总量2%执行,签订合同交保证金20万元,进场时交齐余下的保证金。[履约金在建设施工第一次结算时一次性退还(合同交款见收据生效)。因甲方原因(包括项目业主原因)不能按期施工,甲方应无条件将乙方所交保证金如数退还给乙方(并按月息3分计息),本合同继续有效。]合同签订的同日,原告按合同约定向被告交纳了工程保证金20万元,被告向原告开具了收款收据。此后,被告并没有按合同约定实施工程,原告未能进场施工。原告多次要求被告退还保证金,被告均以种种借口拒不返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保证金20万元及利息5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农业开发建设项目施工承包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系有效合同。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交纳保证金后,合同没有实际履行,故被告应承担返还原告保证金及利息的法律责任。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法院依法作出如下一审判决:

  被告常德市H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张某工程保证金200000元及利息(从2014年3月10日起计算至上述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来源: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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