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人替债务人还款 起诉追偿获支持

10.12.2015  17:21
   湖南法院网讯   (章新胜) 好心替朋友担保借款,无奈朋友欠钱“跑路”,几万元的债务只能自己承担。近日,“好心朋友”刘某某向嘉禾法院起诉借款人廖某兵偿还自己垫付的资金以及利息。

  2012年,被告廖某兵以做生意欠缺资金周转为名,先后向李某锋、李某华、黄某共计借款两万余元,为了帮助朋友廖某兵渡过经济困难,作为中间人,刘某某好心在欠条上签名,为借款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在借款到期之际,廖某兵却下落不明,出借人找到刘某某要求其偿还。为了弥补自己的损失,刘某某将廖某兵起诉至嘉禾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廖某兵想自己履行该笔借款的还款义务。

  该院受理后,经过法庭调查,李某某确实替廖某某承担了保证义务,自己垫付了该笔资金,为了维护李某某的合法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的规定,判决被告廖某兵支付原告刘某某代被告偿还的借款本金以及利息。

  法官提醒:在日常经济交往过程中,为了促进资金融通和周转,企业和个人常常需要找别人为自己担保或替别人担保,因此我们温馨提醒在担保中切勿因为所谓的“义气”随便替别人担保,否则借款人下落不明之后自己就要承担还款的法律责任。 来源:嘉禾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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