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湘潭市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及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20.11.2015  16:16

10月25日下午,在市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上,由我局起草的《湘潭市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及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审议稿)作为会议的第一个议题,接受与会部门的审议并获得原则性通过,这意味着《办法》向正式出台又迈出了关键一步。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对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视程度前所未有,工作措施力度空前。中办、国办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省委、省政府先后印发了《湖南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湘政发〔2015〕6号)和《湖南省重大环境问题(事件)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湘办发〔2015〕13号)。此外,我市环保工作的形势,也迫切需要强化部门职责,进一步加大“大环保”工作合力。湘潭是一个老工业城市,传统重化产业比重大、历史遗留和累积的环境问题比较多,现阶段水、气、土污染治理任务重,做好全市环保工作,迫切需要凝聚社会共识,团结社会力量,建立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将遏制生态环境恶化、改善环境质量的具体责任,分解落实到各级政府、各职能部门和其他社会各方面。
      《办法》是根据《湖南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和《湖南省重大环境问题(事件)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两个文件的精神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合二为一形成的一个文件。《办法》起草以后,市政府专题组织多次会议征求意见。今年3月,市政府副巡视员陶新水主持召集县市区、园区、示范区,以及市发改、经信、农办等45个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听取修改意见和建议。此后,我局又先后两次组织专题会议讨论《办法》相关内容,修改完善后报市政府审查。8月,根据相关市领导意见,我局将文件送市法制办进行法制审查,并根据法制法初审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
      市委副书记、市长胡伟林在会上强调指出,环保工作与每个人都密切相关,大家务必要予以高度重视,要时刻紧绷环境保护这根弦。接下来要进一步修改《办法》,作为需市委办、市政府办联合印发的文件,要注意文件内容表述的规范性。同时,要认真吸收有关部门的合理意见,根据“求大同、存小异”的原则,由环保部门组织对《办法》作进一步修改后,尽快报市委、市政府按程序发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