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促成房屋买卖 中介理应获得酬金

03.03.2016  10:28
   湖南法院网讯   (何晓明 张水文) 近日,醴陵市人民法院对房屋中介黄先生主张购房人许女士支付中介费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居间合同有效和违反诚信原则为由,判决许女士支付中介酬金1500元。

  2014年4月10日,黄先生与许女士签订了《房产中介服务合同》,合同约定了报酬及支付方式。合同约定,房屋成交后,被告一次性支付房价的1%给黄先生作为中介报酬。合同签订后,黄先生为被告推荐了位于醴陵市泉湖路的一套二手房屋,许女士当场交纳了30元看房登记费,黄先生领着许女士看了杨先生的房屋。2014年7月4日,黄先生发现许女士已住进了杨先生的房屋,且办理了房屋登记手续,在黄先生多次联系许女士支付应缴付的中介费用,许女士不予理睬的情况下。黄先生遂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权益。

  法院审理认为,黄先生促成许女士购买他人二手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即许女士依约支付黄先生中介费1500元,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醴陵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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