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肖像权 婚纱摄影公司被判赔偿

17.02.2016  16:25
   湖南法院网讯   (谭小兵) 龙先生与胡小姐结婚时曾在婚纱摄影公司拍摄了一套婚纱照,不料事隔一年多,龙先生突然发现其与妻子的婚纱照被用于婚纱摄影公司开展活动的优惠广告界面上,龙先生与胡小姐认为婚纱摄影公司侵犯了其肖像权,遂将婚纱摄影公司起诉至法院,近日,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案件,判决婚纱摄影公司赔偿龙先生夫妇经济损失8000元。

  2014年8月,龙先生夫妇与深圳市某婚纱摄影公司签订《婚纱摄影协议书》,双方约定龙先生夫妇向婚纱摄影公司交纳摄影费4500元,婚纱摄影公司为龙先生夫妇拍摄一套婚纱照,同时双方约定所拍摄的照片作为作品供公司用于形象广告、制作样册、外部交流、内部交流、电脑样板使用。2015年10月,龙先生突然发现从百度搜索引擎中输入其姓名就可以连接到婚纱摄影公司的网站,其与妻子的婚纱照被用于婚纱摄影公司开展活动的优惠广告界面,在多次协商无果后,龙先生夫妇选择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享有肖像权,公民对自己的形象有权同意或者不同意在客观物质媒介上和空间再现,公民享有的肖像权不受侵犯。该案中,婚纱摄影公司在对龙先生夫妇婚纱照的使用已经超出了双方约定的使用范围,该婚纱照并非用于作为作品交流等用途,而是用于商业性的网络传播,婚纱摄影公司的行为已经侵犯了龙先生夫妇的肖像权,应当停止侵害,并给予龙先生夫妇适当赔偿,结合侵权的行为手段、方式、场合、持续时间以及本地经济水平,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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