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宣讲通稿

01.04.2016  18:25

(不另行文)

 

          2015年3月2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中发〔2015〕11号)文件颁布后,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成立了专门的领导小组,建立了工作机制,迅速启动了全省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工作。在反复调查研究、认真总结试点成果、学习借鉴外省经验的基础上,省委省政府正式制定出台了《中共湖南省委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湘发〔2016〕3号)文件,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既认真贯彻了中央精神,又体现了湖南实际和特色,主题鲜明,重点突出,内容实在。《实施意见》对深化全省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作出了全面部署,提出了明确要求,是指导新时期全省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各级、各部门特别是供销合作社系统要深入学习、准确把握、全面贯彻。

          一、《实施意见》起草背景和过程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供销合作社的改革发展,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多次听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专题汇报,对新的历史条件下,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做出重要的指示、批示。习近平总书记亲自为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设计了路线图和时间表:第一步2015年出台中央《决定》;第二步2016年国务院颁布《供销合作社条例》;第三步全国人大制定《供销合作社法》,到2020年完成对供销合作社的综合改革,真正建立起党委政府抓得住、用得上的为农服务综合平台。去年初,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国务院常务会分别专题研究了供销合作社的改革发展问题,去年3月23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正式印发公布。

          按照中央要求,《决定》下发后,各省、市必须制定贯彻落实《决定》的《实施意见》。根据省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领导小组的要求和金龙副书记、道晋副省长的指示,省供销合作总社在省委政研室、省政府办公厅的直接指导下,依据《决定》精神结合湖南实际,特别是结合2014年启动的综合改革试点的有关情况,学习借鉴外省的经验,牵头起草了《中共湖南省委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代拟稿征求意见稿。《实施意见》(代拟稿征求意见稿)起草后,先是在全省系统内反复征求了意见,进行了多次修改。然后,按程序报有关领导批准后以领导小组办公室名义,分别送达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等22个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各成员单位总体上对《实施意见》(代拟稿征求意见稿)的主体内容给予充分肯定,一些部门也对部分内容提出了修改建议,总共收集了65条建议。省社对各部门提出的修改建议高度重视,反复进行专题研究,反复与各部门沟通协商,凡属不违背《决定》精神,切合湖南实际的建议,均予以采纳,65条修改建议中共采纳的51条;对一些不能完全采纳、但具有部分合理性的建议,依据中央11号文件对原文进行合理性修改,共修改10条;对部分明显与《决定》精神不符,又不切合湖南实际的建议没有采纳。《实施意见》(代拟稿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后,经省委省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严格把关,报省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审核通过,又报省委深改组第14 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6 年1月10日正式发布。

          二、《实施意见》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以中央《决定》精神为指导,结合湖南供销合作社的实际,就深化全省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作出了全面规划和部署。《实施意见》分五大部分共二十三条。第一部分:准确把握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总体要求。主要内容包括重要意义、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目标等共四条;第二部分:积极拓展供销合作社经营服务领域。主要内容包括创新生产方式、提升流通水平、打造综合平台、开展合作金融等共四条;第三部分:大力加强供销合作社基层组织建设。主要内容包括规范县级社建设、加强基层社建设、发展农民合作社、普及综合服务社、推进惠农工程建设、强化基层组织建设支持等共六条;第四部分:创新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治理机制。主要内容包括构建行业指导体系、构建经营服务体系、理顺社企关系、创新联合社治理结构等共四条;第五部分:加强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组织领导。主要内容包括落实领导责任、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加大资金扶持、优化政策环境、加强自身建设等共五条。

          三、《实施意见》的主要创新和突破

          《实施意见》在认真贯彻中央《决定》精神的基础上,结合湖南实际,重点在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提升为农服务能力、强化领导责任、争取政策支持等方面进行创新和突破,主要有以下方面的创新和突破:

          (一)关于供销合作社的定位。 实施意见》开篇提出:“供销合作社是为农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是党和政府做好三农工作的重要载体,是中国特色农村工作体系和农村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实施意见》除按《决定》表述:“供销合作社是为农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是党和政府做好“三农”工作的重要载体”外,还增加了汪洋副总理的讲话内容:“是中国特色农村工作体系和农村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是新时期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对供销合作社的新定位。这一定位,一是从性质上,继续明确供销合作社为为农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二是从地位上,突出了供销合作社在党和政府“三农”工作全局中的地位;三是从功能上,强调供销合作社作为中国特色农村工作体系和农村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表明中央、省委省政府从“三农”工作的全局出发,认为农业农村的发展迫切需要一个中国特色为农服务的综合性组织,要求供销合作社在这方面成为党和政府抓得住、用得上的为农服务骨干力量。这一定位适应农业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符合供销合作社实际,有效地解决了认识不统一的问题。

          中央《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指出“在长期的为农服务实践中,供销合作社形成了独具中国特色的组织和服务体系”,“是新形势下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不可替代、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这是党中央、国务院决定确立供销合作社特定法律地位的基础,也是对供销合作社“独具中国特色”这一特征的充分肯定。《决定》用“两多一特殊”阐述了供销合作社“独具中国特色”的具体表现。一是组织成分多元。供销合作社有国家、省、市、县、乡五级组织,有社有企业、事业单位、社团组织,还有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综合服务社。二是资产构成多样。既有各种形式的社员股金,也有国家政策扶持,更有长期自身经营形成的积累,共同构成了供销合作社不可分割的资产。三是地位作用特殊。既体现党和政府政策导向,又承担政府委托的公益性服务;既有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的特点,又履行管理企业的职责;既要办成以农民为主体的合作经济组织,又要开展市场经营和农业社会化服务,特殊的性质决定了其特殊的地位和作用。按照中央精神,将分“三步走”确立供销合作社法律地位:首先,在中央《决定》中明确提出确立供销合作社的特定法律地位;第二,由国务院出台《供销合作社条例》,目前征求意见阶段结束,已按规定程序报批;第三,全国人大制定《供销合作社法》。一旦《条例》颁布,供销合作社的定位将由现在的党委政府定位转变为法律定位。

          (二)关于供销合作社改革的目标。 实施意见》明确提出:逐步完善联合社主导的行业指导和社有企业支撑的经营服务体系,形成社企分开、上下贯通、整体协调运转的双线运行机制;加快建设权责明确、运转高效、富有活力的联合社机关。通过综合改革,努力把供销合作社系统打造成为与农民联结更紧密、为农服务功能更完备、市场化运行更高效的合作经济组织体系,成为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的生力军和综合平台。到2020年,全省重点构建起农业生产、农产品流通、农村综合服务、农村合作金融四大服务体系,发展好农资、农副产品、日用消费品、再生资源、电子商务、健康养老、职业教育、合作金融等八大重点产业。全省基本建成群众性、合作制、规范化的基层组织体系,县级社机构健全、运作规范;基层社实现乡镇全覆盖;村级综合服务社覆盖80%以上的行政村。

          (三)关于基层组织体系。 实施意见》明确提出:要构建供销合作社县、乡、村完整的基层组织体系。 基层组织体系是供销合作社服务“三农”的根基。目前,全省系统基层组织体系还十分脆弱,服务功能还不完备,服务能力还不强,要真正打造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的生力军和综合平台,就必须下决心恢复重建基层组织体系,升级改造基层服务网络。《实施意见》从湖南实际出发,把抓基层、打基础作为此次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重中之重,明确提出全面推进县级社规范化建设、着力加强基层社改造升级、加快普及村(社区)综合服务社建设,努力构建供销合作社县、乡、村完善的基层组织体系。

          (四)关于县级社建设。 实施意见》明确提出:要全面推进县级社规范化建设。一是进一步明确县级社的职能定位。县级社主要组织和引领县域内供销合作经济发展;构建政府主导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和城乡综合服务体系;加强乡镇基层社、农民合作社、村(社区)综合服务社等供销合作社基层组织建设;强化市场运营,加强面向农民生产生活的网络网点建设;承接政府转移的为农服务职能等。二是进一步健全县级社组织架构。要按照合作制原则,健全好理事会、监事会组织体系,按照建设合作经济联合组织的要求,优化各级联合社机关机构设置、职能配置。三是进一步强化县级社分类指导。基础较好、实力较强的县级社,要加快创新发展,积极拓展经营服务领域,不断做强做大,加快建设成全国“百强”县社。基础一般、实力较弱的县级社,要强化领导班子,充实人员力量,加大建设力度,完善服务功能,提升服务能力,尽快建成规范化县级社。四是要高度重视对县级社建设的组织领导,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推进县级社能力建设。

          (五)关于基层社建设。 基层社是供销合作社直接为农民生产生活服务的基层组织,是此次综合改革要重点强化的关键环节,《实施意见》明确提出了基层社改革发展的方向、目标和途径。一是基层社要主动适应现代农业发展要求,积极组建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带动农民合作社发展;适应城乡一体化发展要求,打造新型农村综合服务平台;适应政府转变职能要求,承接涉农资源开展惠农服务。二是加快推进基层社改造升级。对资产保存较完善,经济实力较强的基层社,要加快建立以农民为主体的综合性合作社,努力建设成为全省的标杆社;对近年通过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新建的基层社,通过改造升级着力提升服务能力,逐步向标杆社靠拢;对没有保留基层社的乡镇,要通过各种形式加快恢复新建。三是创新基层社建设方式。已经改制但仍保留了部分资产的乡镇,由县级社牵头利用留存资产入股,联合农民合作社、其他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民个人,共同组建新的基层社;改制后没有保留任何资产的乡镇,采取县级社投资,通过联合合作组建新的基层社。为了加强对基层社的扶持,《实施意见》提出:扶持供销合作社的政策要重点向基层社倾斜,各级各部门要制定具体办法,支持基层社作为相关涉农政策和项目的实施主体,承担政府公益服务。

          各级供销合作社一定要充分利用这次综合改革的契机,积极探索基层社建设模式,扎实推进基层社改造升级。要重点把握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坚持合作经济组织的本质属性。基层社作为供销合作社的基础,是直接体现供销合作社合作经济组织属性最基本的环节,也最有条件坚持合作制原则,要坚定不移逐步将基层社改造成以农民社员为主体的合作经济组织。目前多数基层社与农民的联系不紧密,没有建立起相适应的组织形式、管理制度、分配机制。因而,基层社改革的首要任务是按照合作制要求,推动多种形式的联合合作,不断强化与农民在组织上和经济上的联结,逐步实现以农民社员为主体。二是坚持因地制宜推进基层社改造。考虑到各地发展的不平衡,情况的差异,在基层社改造中,应该因社制宜、分类改造,不搞“一刀切”,不追求一步到位。三是坚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基层社同步发展。要采取开放办社,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等方式,积极推进基层社与农民合作社融合发展。既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更好地履行为农服务宗旨;又通过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带动和服务,充分体现供销合作社的地位和作用。四是坚持办成综合性合作社。相对于专业性合作社来说,综合性合作社在经济实力、服务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等方面都有优势,可以为农民生产生活提供多样化、多层次的服务,实现农民增收与基层社发展的双赢。

          (六)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 《实施意见》提出:要通过共同出资、共创品牌、共享利益等方式,创办一批管理民主、制度健全、产权清晰、带动力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自愿的前提下,引导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综合服务平台作用,带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围绕当地优势产业开展系列化服务。加强基层社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农技推广机构、龙头企业等合作,形成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的合力。《实施意见》还明确提出:要尽快完善发展农民合作社联合社的政策措施,加大对农民合作社联合社的支持力度。

          (七)关于综合服务社建设。 《实施意见》提出:加快普及村级(社区)综合服务社建设。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经营网络优势和服务平台优势,与村(社区)党组织和村委会的组织优势互补互利,大力推进“党建引领、社村共建”活动,构建党建、村建、社建“三建结合”和党务、村务、商务“三务合一”的村级(社区)综合服务新格局,推动各项惠农政策落地,切实解决农村(社区)综合服务“最后一公里”问题。

          (八)关于实施惠农服务工程。 为进一步提升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能力,为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提供手段,《实施意见》明确提出:大力实施惠农综合服务工程,加快构建生产合作、供销合作、信用合作“三位一体”,县、乡、村上下贯通的惠农综合服务体系。一是县级供销社建立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平台,集中构建农业生产服务体系,农产品流通服务体系,农村综合服务体系和农村合作金融服务体系。二是乡镇基层社建立农村综合服务平台,通过联合合作,承接惠农政策和服务资源,打造集生产服务、流通服务、金融服务、便民服务、公益服务于一体的综合平台,为农民生产生活提供全方位、一站式服务,助推城乡一体化发展和农村全面小康建设。三是村、社区建立惠农综合服务社,组织农民在自愿的基础上,组建融生产、消费、信用于一体的综合性合作社。将惠农服务社建设与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村集体经济发展有机结合,实现共建、共享、共赢。

          《实施意见》提出,要把供销合作社惠农综合服务建设工程列入新农村建设和精准扶贫工程的重要项目,把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纳入对各级政府的绩效考核。各级供销合作社一定要充分利用此次综合改革的契机,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支持,出台具体方案,扎实推进惠农综合服务建设工程,以此进一步夯实供销合作社基层组设体系,构建和完善服务网络体系。

          (九)关于创新联合社治理机制。 《实施意见》提出:按照建设合作经济联合组织的要求,进一步健全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优化各级联合社机关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充实干部职工队伍,切实履行加强行业指导、落实为农服务职责、承担宏观调控和公益服务任务。

          在推进联合社治理机制改革方面要重点抓好以下几个方面:1、加强联合社机关建设。按照建设合作经济联合组织的要求,优化各级联合机关机构设置、职能配置,更好地运用市场经济的手段推进工作。2、稳步推进县级联合社市场化改革。创新县级联合社运行机制,逐步建立市场化的管理体制、经营机制、用人制度,逐步将县级社办成基层社共同出资、各类合作经济组织广泛参与、实行民主管理的经济联合组织。3、密切联合社层级联系。要通过做实合作发展基金、建立评价和考核机制、落实县级以上联合社对成员社的资产监管职责等方面建立起各级联合社之间的紧密联系。4、明确各级联合社的职责。要根据《实施意见》精神,明确省、市、县各级联合社的职能定位,突出各级联合社工作的侧重点,构建高效的行业指导体系。

          (十)关于构建社有企业支撑的经营服务体系。 《实施意见》提出:全省重点推进以“互联网+”为基础的八大重点产业发展,依托省供销合作社系统现有骨干企事业单位,整合系统农资供应、农业科技服务、农业综合服务资源,推进农业社会化服务产业发展;整合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资源,推进农业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整合系统流通渠道,延伸日用消费品供应链条,推进现代流通服务产业发展;整合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体系,推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产业发展;整合系统涉农电商平台,推进电商服务产业发展;依托系统健康养老资源延伸服务网络,推进健康养老产业发展;依托系统教育培训资源,推进农村职业教育产业发展;整合系统资产资源,推进农村合作金融服务产业发展。要把社有企业作为引领现代农业发展的重点龙头企业,加大扶持力度,帮助做强做大。社有企业改革要公开透明、规范操作,切实防止社有资产流失。

          在构建经营服务体系方面要重点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1、加强各层级社有企业间的产权、资本和业务联结,推进社有企业相互参股,建立共同出资的投资平台,推进社有企业跨区域横向联合和跨层级纵向整合。2、推进社有企业并购重组,全省重点在农资、农产品、日用消费品、再生资源、电子商务、职业教育、健康养老、合作金融等重要涉农领域培育一批大型企业集团。社有企业并购重组要加强上下联合、推进上下贯通、打造全系统经营体系。3、理顺社企关系。联合社机关把握社有企业为农服务方向,加强社有资产监管,促进资产保值增值;社有企业面向市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联合社机关成立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按照理事会授权,建立社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并接受审计机关和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

          (十一)关于社有资产的性质。 《实施意见》提出:各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是本级社属资产和所属企事业单位资产的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理事会要落实社有资产出资人代表职责,监事会要强化监督职能。要保持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和社有资产的完整性,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违法违规平调、侵占供销合作社财产,不得将社有资产纳入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不得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联合社机关成立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按照理事会授权,建立社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并接受审计机关和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对社有资产的监管,探索联合社机关对社有企业的多种管理方式。探索组建社有资本投资公司,优化社有资本布局,重点投向为农服务领域。

          供销合作社最初是由农民群众自愿入股组织起来的合作经济组织,社有资产的形成也是从农民投资起步的,源头上是合作制的。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变化,供销合作社经历了与国营商业的“三合三分”,社有资产性质在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上多次反复,在漫长、复杂的体制变化过程中完成了资本形成与积累,各种所有制成份交织融合,造成了对社有资产性质认识不统一、资产归属不清的问题。可以说,供销合作社资产中既有农民社员的,也有职工经营积累的,还有国家政策支持形成的,构成比较复杂。《宪法》明确规定“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决定了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的集体所有制性质。应该说,坚持社有资产的集体所有制性质,既尊重历史、符合实际,也有利于我们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中央《决定》提出:“各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是本级社属资产和所属企事业单位资产的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理事会要落实社有资产出资人代表职责,监事会要强化监督职能。”进一步明确了各级联合社理事会资产所有权代表的地位。

          (十二)关于强化各级党委政府对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领导责任。 《实施意见》从四个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一是要把供销合作社惠农综合服务建设工程列入新农村建设和精准扶贫工程的重要项目。二是把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纳入对各级政府的绩效考核,建立督导机制,强化督导检查,落实工作责任,定期进行考评。三是要高度重视供销合作社领导班子和干部人才队伍建设,按照综合改革的要求和合作经济组织特点选好配强各级联合社领导班子,特别是县级联合社领导班子。领导班子配备做到知识结构优化、年龄结构合理,要把熟悉“三农”工作、懂经营、善管理的优秀人才充实到供销合作社干部队伍,要切实加强供销合作社基层组织党的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政治功能和服务功能。四是要大力宣传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重大意义、取得的成效和先进典型,努力营造支持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良好氛围。

          (十三)关于争取政策支持。 《实施意见》对相关职能部门提出了具体要求:各级各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落实好相关配套政策,加强协同配合,形成改革合力。发改等相关部门要积极支持供销合作社建设大型农产品收集市场、批发市场、现代物流中心、仓储设施和零售终端。发改、财政部门要继续支持供销合作社承担化肥、棉花、防汛物资等国家、省级储备任务和大宗农产品政策性收储。经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商务、扶贫等部门,要支持供销合作社大力开展新农村示范基地和扶贫产业发展基地建设、参与百城千镇县乡流通再造、开展农民经纪人和农民技能培训、拓展“互联网+”业务和农村新能源经营业务;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要支持供销合作社加强行业协会建设,承接政府转移职能,承担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金融管理部门要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各种金融服务,加大对供销合作社重点涉农项目贷款支持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社有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开展资本运营,积极推动社有企业在境内外上市。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规划等部门要加强对供销合作社重点建设项目和用地的支持,鼓励供销合作社利用旧经营场所、闲置仓库等建设符合规划的流通设施和职工保障性住房。涉及原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的,凡属经营性用地,原则上要采取招拍挂方式出让,供销合作社因项目建设需要,按相关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税务、工商部门要在基层供销合作社资产重组合并、出售、置换和注册、工商登记等方面提供支持。

          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党委政府高度重视,需要相关职能部门积极支持。在推进综合改革实施工程中,各级供销合作社要主动作为,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出台支持综合改革的配套政策,争取有关职能部门落实相关配套措施,形成改革合力。 要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争取政策支持:

          1、争取财政部门出台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惠农服务工程、落实财务挂账、化解金融债务的相关措施办法;加大对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支持力度,设立综合改革专项资金和基层组织建设专项资金;

            2、争取农业部门出台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的相关措施办法;

          3、争取发改部门出台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的相关措施办法;

          4、争取人社部门出台支持供销合作社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相关措施办法;

          5、争取商务部门出台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城乡商贸流通综合体建设的有关措施办法;

          6、争取国土资源部门出台支持供销合作社项目建设的有关措施办法;

          7、争取金融管理部门出台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合作金融的相关措施办法;

          8、争取经信部门出台支持供销合作社参与产业融合发展的相关措施办法;

          9、争取组织部门出台支持供销合作社创新管理机制的有关措施办法;

          10、争取民政部门出台支持供销合作社行业协会融合发展的有关措施办法。

          四、贯彻落实《实施意见》需要重点把握的几个方面

          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的重大决策,各级党委政府要站在加快推进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巩固党在农村执政基础的战略高度,树立重视供销合作社就是重视农业、扶持供销合作社就是扶持农民的理念,认真落实中央决定,加快推进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

          一是要加强统筹协调,落实领导责任。各级党委、政府要根据中央和省委的要求,切实担负起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领导责任,要明确改革的时间表、路线图和责任分工,细化工作举措,层层落实责任,确保综合改革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是要加强协同配合,形成改革合力。各有关部门要关心支持供销合作社的改革发展,按照职能分工落实好相关配套政策,加强协调配合,形成改革合力。对供销合作社推进基层社改造、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开展农产品流通等重点工作,相关部门要按照中央、省委的要求,积极指导帮扶。有关部门要支持基层社作为相关涉农政策和项目的实施主体,承担公益性服务。要做好改革舆论的宣传,新闻媒体要按照部署做好宣传报道,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为推进改革营造良好的氛围。

          三是供销合作社要认真抓好组织实施。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是一个系统工程,党中央国务院决定用五年时间完成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任务,充分考虑了改革的复杂性、艰巨性。我们既要坚定信心,大胆探索,扎实推进;又要克服一蹴而就,急于求成的思想。各级供销合作社必须切实增强责任意识、机遇意识,抢抓机遇,敢于担当,主动作为。要按照省深改组的统一部署,精心谋划,认真组织,扎实推进。对于重大问题的改革必须先搞试点,探索路子,积累经验,加快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成果。

          四是要强化督导检查。《实施意见》明确提出,将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纳入对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的绩效考核,定期开展督查考核,省深改办正在制定督查考核方案,将定期开展督导检查,认真组织年度考评。各市县要建立督导考核机制,做到改革推进到哪里,督导就跟进到哪里,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问题,及时调整和完善改革措施,重点改革任务要建立台账,明确时间进度和责任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