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电所副班长千方百计行骗 一审获刑三年缓刑三年又罚金
28.10.2014 18:26
本文来源: 法院网
2010年以来,被告人郭某在洪江市供电公司双溪供电所工作,期间担任双溪供电所综合班副班长,负责所内扩装业务。2013年7月初,郭某因欠下他人债务没钱归还,于是在2013年7月4日联系到洪江市“某制砂厂”法人代表谢某,对谢某谎称“某制砂厂”6月至7月用电量在其录入电力公司系统时输错了,多了几万元,且不能更改,让谢某帮忙“预付”多出的钱充系统账目,并承诺谢某在次月想办法更改系统中用电量让其砂厂少交电费。谢某听后信以为真答应帮忙,且在当天即打款10000元至郭某的洪江市农村商业银行账户内。
为进一步取得谢某信任,被告人郭某又到怀化火车站附近找了一个制作假证的中年妇女,花费300元制作了一张金额为223272元的虚假《洪江市农电管理总站电费凭证》,并将该凭证给了谢某。谢某于是在7月12日又分二笔将100000元打款至郭某的洪江市农村商业银行账户内。被告人郭某得钱后,想以通过修改电力公司系统中“红岩机制砂厂”底码的形式(将底码改高)让该厂在次月少交电费,从而将谢某打给其的110000元据为已有。但因到2013年7月下旬,负责收取“某制砂厂”电费的双溪供电所员工杨某通知谢某缴纳当月电费时,谢某发现被骗并找到郭某核实,郭某承认了骗取谢某110000元的事实,也承诺退还谢某被骗的现金,于是在被告人郭某的恳求下,谢某仍缴纳了砂厂当月实际需要缴纳的电费144064元。事后,被告人郭某主动向双溪供电所负责人陈述了骗取谢某110000元电费款的事实,并先后归还给谢某77000元。
2014年2月28日,谢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当天下午,被告人郭某明知谢某已向公安机关报案,仍等候在工作单位接受公安机关的处理,到案后,郭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郭某的亲属将余下的33000元归还给谢某,并取得了谢某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11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综合考虑被告人郭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以及调查评估意见,其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可以对其宣告缓刑。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洪江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刘晓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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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10.2014 1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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