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虚假证件骗取安置房 男子获刑又罚金

11.05.2016  19:23
   湖南法院网讯   (黄应文) 拆迁户杨某不满足于只有一套拆迁安置房的资格,为获取更多利益,竟然利用伪造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和身份证再次申报一户240平方米的安置房。近日,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杨某犯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人杨某在常德市武陵区东郊三闾港居委会某组有两栋自建房屋。2014年,常德市武陵区某拆迁项目正式启动,按照该项目征地拆迁办法的规定,一个原始户最多只能享受一个240平米安置房的资格,且其须将户籍资料上交国土部门审核。为获得更多的拆迁利益,被告人杨某向常德市武陵区征地拆迁所提供了伪造的文某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和身份证,又申报了一户240平方米安置房资格。在资料审查过程中,常德市国土资源局武陵分局发现被告人杨某提供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及身份证系伪造,其利用伪造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及身份证骗取拆迁补偿的事实败露,240平米安置房资格未通过审查。2014年12月1日,常德市国土资源局武陵分局工作人员向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报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的居民身份证和常住人口户籍登记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居民身份证和户籍登记卡均系依法可以用于证明我国公民身份的证件,现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被告人杨某提交相关部门审查的居民身份证和户籍登记卡系伪造,目的是使用伪造的居民身份证和户籍登记卡来骗取拆迁安置资格,现有证据尚不能证明以上身份证件和户籍登记卡系被告人杨某伪造,且无证据证明其已构成其他处罚更重的犯罪,故应以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为宜。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当,法院予以纠正。被告人杨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杨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法院依法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系于2015年11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中新增的20个罪名之一。在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条之一:“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来源: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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