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女职员诈骗830余万获刑11年
31.03.2016 20:07
本文来源: 法院网
2012年至2015年2月期间,被告人周某某以工程投标、投资理财、房地产开发需要资金为名,许诺月息2分至4分不等的高息,以借款的方式,先后骗取张某某150万元、高某某40万元、李某某10万元、张某20万元、何某某15万元、李某甲20万元、李某乙5万元、刘某某10万元、杨某某10万元、高某甲20万元、成某某5万元、秦某某25万元、蒋某某30万元、罗某某8万元、李某乙10万元、杨某某6万元、蒋某甲8万元、蒋某乙9万元、蒋某丙7.5万元、盛某某7万元、向某某10万元、李某丙10万元、唐某某10万元、赵某15万元、芦某某15万元、谢某20万元、高某10万元、吕某20万元、邱某某3万元,共528.5万元;
2014年1月27日,被告人周某某持伪造的委托书、伪造的“(2014)深福证字第00XX号”《公证书》,以其外甥女雷某某的名义,用雷某某位于冷水滩区湘发建材城X栋XX号门面作抵押,骗取庄某某借款160万元。
2014年12月15日,被告人周某某持伪造的委托书、伪造的“(2014)深福证字第01XX号”《公证书》,以其外甥女雷某某的名义,用雷某某位于冷水滩区湘发建材城X栋2XX号门面作抵押,骗取秦某甲借款150万元。
被告人周某某骗取上述款项后,除用于偿还张某、李某甲、高某某本金各10万元,并偿还部分被害人的部分利息外,其余款项被其挥霍一空
另查明,2015年4月8日,被告人周某某主动到永州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诈骗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某系初犯,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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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3.2016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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